公取委认定“限制使用Lawtalk属违法” 大韩律师协会与首尔律师协会强烈反对
预告提起行政诉讼和权限争议审判
公正交易委员会称“大韩辩协与首尔辩协违反公平交易法和标示广告法”
下达“停止与禁止行为”整改命令并各处以10亿罚款
大韩律师协会和首尔地方律师协会对公平交易委员会23日作出的“限制所属律师利用LawTalk等法律平台进行广告属于违法行为”的决定强烈反对,并预告将提起诉讼。
大韩律师协会和首尔律师会当天在公平交易委员会作出“中止限制成员经营者广告的行为,并禁止今后再实施此类行为”的整改命令,同时对两家机构各处以10亿韩元罚款的决定公布后,分别发表立场文件,表示将采取包括提起要求撤销公正委处分的行政诉讼、申请权限争议审判在内的一切措施。
大韩律师协会·首尔律师会·协会长当选人均发表不服立场
大韩律师协会当天下午发表题为“公平交易委员会对大韩律师协会的制裁处分是明显的越权行为,大韩律师协会将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予以纠正”的评论称:“大韩律师协会对公平交易委员会在无权情形下,以程序性行为为由不当作出罚款处分一事表示深切遗憾,并声明将立即提起行政诉讼等,以纠正该决定并明确责任归属。”
大韩律师协会接着表示:“制定律师广告规定属于依据《律师法》赋予大韩律师协会的法规命令制定权,而律师惩戒权是为了维护律师的公共性和健全的受任秩序,其性质属于国家的公共行政事务,依照《律师法》由大韩律师协会受托行使,因此大韩律师协会属于受托公权力主体”,“由于这是限制律师等基本权利的行为,其性质显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因此公平交易委员会承认其无权作出判断是理所当然的事。”
自本月27日起正式就任协会长的当选人Kim Younghun当天以“强烈谴责公平交易委员会对大韩律师协会作出的整改命令及罚款决定”为题发表单独的官方立场文件称:“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决定,是本应规范市场秩序的国家机关忘却本分,沦为私营企业侵蚀法律服务市场手段的结果”,“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作为宪法机关的律师界进行规制,将产生侵害宪法保障的国民基本权利的效果。”
Kim当选人接着主张:“作为公共领域团体的大韩律师协会,是否属于应当接受依据《公平交易法》规范市场秩序的国家机关——公平交易委员会监管的经营者或经营者团体,本身就令人怀疑;而本次罚款决定的基础——对律师会员的惩戒权,是大韩律师协会在取得律师们的总意并经过正当程序后行使的权力,并不属于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规制对象。”
首尔律师会则在题为“强烈谴责公平交易委员会无视法治主义的越权性制裁决定”的声明中表示:“大韩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广告相关规定》属于公权力的行使,显然不属于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判断对象,但此次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决定却与宪法法院和大法院既有判例完全相悖,因此首尔律师会强烈谴责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不当制裁决定,并将为纠正问题而采取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一切措施。”
声明还指出:“公平交易委员会以法务部‘难以认为LawTalk服务违反律师法’的有权解释作为本次制裁决定的依据,但这仅是并非法院机关的前任法务部长官作出的任意性、暂时性判断,不能不说是对本次制裁决定草率性的辩解”,“更何况退出LawTalk服务及惩戒预告,是依据修订后的广告规定而非《律师法》作出的,两者讨论的层面截然不同。”
公平交易委员会:“经营者团体对成员经营者的不当限制”……违反《公平交易法》及《标示广告法》
当天,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针对作为经营者团体的大韩律师协会和首尔律师会,以要求成员经营者——所属律师禁止使用、退出特定法律平台服务的方式,限制成员经营者广告行为的做法,决定作出停止行为·禁止行为的整改命令,以及向成员经营者发出已接到整改命令事实的通知命令,并对两家机构各处以10亿韩元的罚款。10亿韩元是《公平交易法》规定的罚款上限。
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大韩律师协会和首尔律师会限制律师通过法律平台进行广告的做法,违反了《公平交易法》第51条(经营者团体的禁止行为)第1款第3号(限制成员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行为)以及《标示广告法》第6条(禁止经营者团体限制标示·广告行为)第1款。
《标示广告法》第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团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对加入该经营者团体的经营者实施限制标示·广告的行为。”
尤其是,公平交易委员会通过本次措施明确指出,大韩律师协会和首尔律师会限制律师利用法律平台进行广告的行为,超出了相关法律授权范围,在相关市场构成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正当行为。
《公平交易法》第116条(依法律法规进行的正当行为)规定:“本法不适用于经营者或经营者团体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实施的正当行为。”
此外,《标示广告法》第6条(禁止经营者团体限制标示·广告行为)第1款但书规定:“但经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为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或维护公平交易秩序所必需的情形除外”,从而排除了适用《标示广告法》中关于限制标示·广告的条款。
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大韩律师协会及首尔律师会对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使用LawTalk等法律平台服务的成员经营者,要求其退出相关服务,并在未履行时预告惩戒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强制禁止使用该法律平台服务的行为,构成对成员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过度限制。”
公平交易委员会还指出:“同时,本案行为是处于相互竞争关系的律师,对其向消费者展示自我的宣传手段——广告进行限制的行为,限制了律师之间的自由竞争,同时也限制了使用法律服务的消费者对律师的选择权。”
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法务部于2021年8月24日发表新闻稿,明确‘LawTalk服务不违反律师法’的立场”,“尽管作为律师法最终有权解释机关的法务部已作出难以认为LawTalk服务违反律师法的有权解释,但大韩律师协会仍持续要求所属律师作出说明并退出该服务。”
公平交易委员会强调:“本次措施是首次对经营者团体以要求成员经营者禁止使用、退出特定平台的方式限制广告行为进行制裁的案例,具有查处并纠正了通过限制律师利用新近出现在法律服务市场的法律平台服务进行自由广告活动、进而限制消费者选择权行为的意义。”
公平交易委员会补充说:“尤其是在本次措施中,公平交易委员会明确指出,超出相关法律授权范围、在相关市场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正当行为。”
公平交易委员会还表示:“通过本次措施,将促进在信息高度不对称的法律服务市场中法律平台之间的竞争,从而提高希望使用法律服务的消费者的可达性,并扩大其选择权。”
公平交易委员会称:“今后为防止类似案例再次发生等,将加强对服务创新平台领域中既有经营者团体妨碍新平台进入及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监测,一旦查实违法,将予以严厉制裁。”
在法务部“LawTalk合法”有权解释、宪法法院就“广告规定”作出违宪决定之后,大韩律师协会仍对公平交易委员会“违法”判断不服
大韩律师协会于2021年修改相关规定,若所属律师使用法律平台服务即予以惩戒,之后通知已加入“LawTalk”的律师,如不退出将被移送调查委员会。
法务部同年8月作出有权解释,认为“LawTalk服务不构成违反律师法”,但大韩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在次年仍对加入LawTalk的律师实施了惩戒。首尔律师会则在大韩律师协会广告规定修订案实施前就已要求会员退出LawTalk。
去年5月,宪法法院就大韩律师协会为惩戒加入LawTalk的律师而制定的《律师广告规定》第5条第2款第1号等核心条款作出违宪决定,但大韩律师协会在宪法法院作出决定的次日仍发表评论,称“欢迎关于禁止加入LawTalk的广告规定合宪的决定”,此后继续强行对加入LawTalk的律师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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