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职场欺凌者不一定非得是劳动者”
此前未获雇佣劳动部和勤劳福利公团认可
[亚洲经济 记者 Kim Hyeonjeong] 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特殊雇佣劳动者在职场内遭受霸凌,公司也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据联合新闻社19日报道,15日,议政府地方法院高阳支院民事第一部(审判长法官 Jeon Gihung)在一宗由在高尔夫球场担任球童期间死亡的A某遗属,起诉建国大学法人与管理人员B某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判决“被告方向遗属支付约1.7亿韩元的赔偿金”。
曾在京畿道坡州市某高尔夫球场担任球童的A某于2020年9月自杀身亡。A某曾在该球场工作后离职,2019年7月再次入职。在此后一年多的工作期间,他持续遭到被称为“队长”的管理者B某的霸凌。B某多次通过其他人也能听到的对讲机对A某辱骂和斥责,如“又不是胖得跑不动,给我跑”“都是你把球场搞砸了”等。
不堪忍受的A某于2020年在公司网络咖啡馆发布帖子,反映自身受到的不公待遇。但帖子很快被删除,A某也被强制退出该咖啡馆。由于该咖啡馆用于发布工作守则和出勤表等内容,他因无法登录而无法继续工作。事实上被解雇的A某在半个月后选择了极端方式。
合议庭指出:“B某利用其对球童的统筹管理地位,对A某造成身心痛苦并恶化其工作环境。”接着,合议庭引用最高法院承认因工作环境恶化而产生的职场霸凌民事责任的判例,判示称:“该判决虽涉及职场内事业主、上级、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之间的霸凌,但受害者并不必然必须是劳动者。”也就是说,该判决的法律逻辑同样适用于像A某这样的特殊雇佣劳动者。特殊雇佣劳动者在经济上从属于事业主并直接提供劳务,但与劳动者不同的是,他们不受事业主具体指示或指挥监督的约束,处于劳动者与个体经营者之间的中间地带。
合议庭接着就建国大学法人表示,“难以认为其对B某的业务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监督管理,因此应就B某的不法行为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此前,A某遗属曾向雇用劳动部举报职场霸凌,但劳动部作出“球童并非《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的判断。劳动福利公团同样以A某曾填写“产业灾害保险适用除外申请书”为由,不承认其属于产业灾害,并拒绝支付遗属给付和丧葬费。
对于本次判决,市民团体“职场虐待119”表示:“即使不是《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也可以被认定存在职场霸凌;若用人单位未对职场霸凌进行适当管理监督,就应承担责任,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判决。”该团体还补充称:“包括球童在内的特殊雇佣劳动者、平台劳动者及委托合同劳动者,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正处在法律的盲区内”,“应当扩大《劳动基准法》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者)的概念,并在禁止职场霸凌条款中将原发包方一并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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