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者居住争议]①“房客是性犯罪者,该怎么办”……能否解除合同
今年2月得知房客佩戴电子脚镣…居民反对情绪高涨
签约时须明示“犯罪信息”特别条款才具效力
对不作为的欺诈行为解读
[亚洲经济 记者 Jang Sehee]“佩戴电子脚镣的性犯罪者成了我的房客。附近还有有孩子的家庭等其他住户,反对声非常强烈,但要解除合同似乎很难,我正为此发愁。”
房东A某本月才后知后觉地得知,自己的房客佩戴着电子脚镣。A某表示,虽然不断收到周边住户的抗议,但由于很难正式解除租赁合同,正陷入为难之中,并于21日作出上述表示。据悉,目前小区住户们正在要求该房客搬离。A某担忧称,即便向房客发出解约通知,也必须通过法院裁决才能解决问题,因此预计将耗费很长时间。
此前,与强奸犯 Park Byeonghwa 签订单间出租合同的房东,当时完全不知道将由 Park某本人入住,因为是其母亲代为签约。该房东还曾反诉称:“如果早知道是 Park某要来住,绝不会把房子租给他。”
性犯罪者家属代为签约的情况也存在……逐一核查现实中很难
据房地产业界介绍,由他人代理签订房地产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首尔江南区驿三洞一家中介表示:“如果性犯罪者事先不说明,签约时要一一核实并不容易。由于这一事实会对合同产生决定性影响,房东可以主张这是合同无效的事由,但从中介立场来看,也很难给予实质性帮助。”
首尔城东区一家中介表示:“最近几年,几乎没有房东提出与犯罪者个人信息相关的特别约定,也没有进行这方面的核查”,“眼下本来成交量就在减少,从中介立场主动提出有关性犯罪者的话题,在现实中也很困难。”
宪法明文规定居住权……需通过“特别约定”事先掌握信息
法律界普遍认为,如果是在签约之后才得知相关事实,实际上很难解除合同。法度综合法律事务所不动产专业律师 Eom Jeongsuk 表示:“合同效力本身具有极强的拘束力,仅以佩戴电子脚镣作为解约事由,恐怕难以成立。再加上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居住权,法院判决要将其解释为解约事由,恐怕也有难度。”
Law Firm Naran 的律师 Seo Jiwon 表示:“不论犯罪轻重,一概视为合同解除事由恐怕不妥”,“如果房东通知解除合同,承租人也有可能单方面主张这是不当合同。”但他补充称,如果承租人在居住期间实施了性犯罪或造成损害,则可被视为明确的合同解除事由。特别约定条款中可以写明“与犯罪无关,个人信息不存在任何问题”“如为代理签约,若由他人实际居住,则该人的个人信息不得与犯罪有关”等内容。
另一方面,也有意见认为,这种情况可能构成因不作为(明知应当告知却故意不为之)实施的欺诈行为,从而成为撤销事由。大法院(最高法院)将违反告知义务视为因不作为实施的欺诈行为,并认为可以构成诈骗罪。所谓欺诈行为,是指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Law Firm Hanse 的律师 Kang Gil 指出:“如果房东知道对方是性犯罪者,就不会签这份合同。既然这是应当告知的事项,却不告知并任由合同照常进行,就可以被视为一种不作为形式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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