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警方、公诉处之后,律师协会也明确表态反对
有悖侦查“秘密性·迅速性”……连法院内部都发出担忧之声
立法预告至3月14日,预计6月正式施行

金命洙 大法院院长。/记者 Yoon Dongju doso7@

金命洙 大法院院长。/记者 Yoon Dongju dos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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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经济 崔锡镇 司法专业记者] 就Kim Myungsoo 大法院院长通过修改《刑事诉讼规则》推动引入的“签发搜查扣押令前任意性当面审理”制度大韩律师协会于18日明确表示反对立场。


检察机关和警方以及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等侦查机关以违背搜查扣押“秘密性”的本质等理由强烈反对,法院内部也传出忧虑之声,在此背景下,作为法曹三方之一的大韩律师团体也站出来表示反对。


法曹界指出,在侦查初期通过“搜查扣押”获取证据在整个侦查过程中所占比重极大,甚至左右侦查成败,鉴于此,Kim 大法院长在未与相关机关进行充分协商的情况下推进规则修改,应当立即中止,并从头重新审视规则修改的必要性和适切性。


大韩辩协当天上午通过向记者发送短信通报称:“大韩律师协会于17日向大法院提交了《对〈刑事诉讼规则部分修改规则案〉的审查意见》。”


大韩辩协表示:“我们同意有必要改善对电子信息的搜查扣押程序,其中赞成加强对搜查扣押令执行程序的参与权的条款。”


但大韩辩协指出:“然而,在签发搜查扣押令前引入讯问制度,会使犯罪嫌疑人得以预先应对将来将被签发的搜查扣押令的执行,从而损害侦查的秘密性,并存在妨碍发现实体真相的忧虑。”


接着表示:“进一步而言,在未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仅通过修改《刑事诉讼规则》就引入搜查扣押令签发阶段的讯问制度,在法律体系上存在问题,因此予以反对。”


大韩辩协还对规则修改案中规定,当侦查机关申请针对手机等电子信息的搜查扣押令时,须事先在令状申请书中记载搜索词等内容,表示了忧虑。


大韩辩协强调:“关于在针对电子信息的搜查、扣押、勘验令状申请书中,记载存储该电子信息的信息存储介质,以及用于分析的搜索词、搜索对象期间等执行计划的部分,我们赞成其排除与犯罪无关信息这一立法目的本身,但若严格适用,则存在使通过执行搜查扣押令发现实体真相变得困难的忧虑,因此,关于如何具体规定该记载方式,有必要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的意见,慎重推进。”


大法院法院行政处于本月3日预告立法的《刑事诉讼规则部分修改规则案》通过新设此前不存在的第58条之2(搜查·扣押的审理)条款,引入了法院在签发搜查扣押令之前,可以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等进行讯问的事前讯问制度。


新设的第58条之2(搜查·扣押的审理)第1款规定:“法院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签发搜查·扣押令前指定讯问期日,对知悉审查搜查扣押要件所需信息的人进行讯问。”同条第2款规定:“检察官可以出席根据第1款指定的讯问期日并陈述意见。”


规则修改案内容公开后,随着忧虑声不断加大,大法院就条文中“知悉必要信息的人”解释称:“规则修改案中列为讯问对象的‘知悉审查搜查扣押要件所需信息的人’,通常将是侦查机关或举报人,考虑到侦查的秘密性,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仅在极为例外的情况下才可能成为讯问对象。”


但尽管有上述说明,法曹界仍普遍忧虑,在实施搜查扣押之前,为犯罪嫌疑人一方预留可以提前获悉可能遭遇搜查扣押这一事实的空间,本身就存在问题。


另一方面,规则修改案在第107条(搜查·扣押·勘验令状申请书的记载事项)第1款中新增第2之2项,规定在与手机等电子信息有关的搜查扣押令申请书中记载用于分析的搜索词。


第107条(搜查·扣押·勘验令状申请书的记载事项)第1款系规定:“在申请为搜查、扣押或勘验所需的令状的申请书中,应记载下列各项事项。”


新设的第2之2项规定:“下列各目事项(仅在扣押对象为电子信息的情况下适用)”,并在甲目中将“存储电子信息的信息存储介质等”,在乙目中将“用于分析的搜索词、搜索对象期间等执行计划”纳入令状申请书的记载事项。


对于这一规则修改案,法院内部也传出了忧虑之声。


作为检察官出身、对侦查实务理解程度较高的国阳根仁川地方法院富川支院法官,近日在法院内部公告栏发布题为“院长阁下,请重新考虑刑事诉讼规则修改”的文章,指出:“修改案不仅本身的实效性存疑,而且无视以迅速性和秘密性为本质的侦查特性,存在大幅便利侦查对象毁灭证据的严重忧虑。”


他接着表示:“侦查对象一旦知悉侦查已经启动,试图毁灭相关证据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搜查扣押令的申请与签发应当在侦查对象不知情的状态下进行。”并反问道:“若将搜查扣押令申请事实告知知悉相关信息的人,侦查的秘密性还能得以维持吗?”


国法官还批评称:“若在限制可搜索关键词的前提下签发令状,今后侦查机关几乎不可能在电子信息中查获与嫌疑相关的证据,”并指出“过度限制证据收集活动,存在削弱国家应对犯罪能力的忧虑。”


法院行政处已公告,将截至下月14日征求对修改规则案的意见。


修改规则案附则第1条(施行日)规定:“本规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则第2条(适用例)规定:“第107条的修改规定,自本规则施行之后,对搜查·扣押·勘验令状的申请开始适用。”



从反面解释,即在搜查扣押令申请书中记载搜索词的第107条,自修改规则施行日之后申请的令状起适用,但其余修改规则条款,即新设“签发搜查扣押令前当面审理”制度的第58条之2(搜查·扣押的审理)条款等,则可以对修改规则施行前已申请的令状案件进行溯及适用。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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