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经联发布“英国争议行为相关政策对韩国的启示”报告

[亚洲经济 韩艺珠 记者] 有观点提出,为了改善我国落后的劳动惯例,应当借鉴英国的劳动改革案例。


全国经济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全经联)14日通过发布介绍撒切尔政府和卡梅伦政府成功劳动改革案例的报告《英国与争议行为相关政策对我国的启示》作出上述表示。

全经联:“应允许罢工期间替代劳动,需借鉴英国案例” View original image

首先,全经联指出,英国将争议行为的对象限定为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原则上,禁止以发包方为对象的分包企业工会争议行为,或以母公司为对象的子公司工会争议行为。争议行为的内容也仅限于工资、工作时间等劳动条件,劳动者的工作或纪律处分、工会加入资格及其他劳资协商事项,除此之外不得发动争议行为。例如,关于投资决策或私有化等经营权事项,用人单位无法直接处理的政治诉求,以及为支援其他工会罢工的联带罢工(声援罢工)等,均被严格禁止。


此外,全经联说明,在英国,就是否发动争议行为进行表决时,禁止现场投票,只允许邮寄投票方式。因为现场投票可能损害投票的秘密性,并存在在群体情绪裹挟下作出罢工决定的隐忧。普遍认为,由于采用邮寄投票,参与争议行为投票的人数和赞成率都有所下降。


同时,全经联强调,英国《工会法》对号召其他劳动者支持和参与的纠察(picketing)方式也有严格限制。合法的纠察必须在指定管理监督人之后,仅可在事业场所周边进行,严禁占领工作场所。因为占领工作场所被视为侵犯用人单位的财产权和居住权。争议行为开始后,参加罢工的劳动者应尽快移至事业场所外部,对非法占领工作场所的工会成员可以予以解雇。


全经联还指出,在发生争议行为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新招聘、承揽、固定期限劳动者及派遣劳动者等方式,利用替代劳动来执行中断的业务。在英国,用人单位可以解雇参与非法争议行为的劳动者。即便是合法的争议行为,如果在用人单位为解决纠纷已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况下,争议行为仍持续超过12周,也可以解雇劳动者。工会执行部的批准与否是构成合法争议行为的要件之一。因此,未经工会执行部批准的争议行为(非正式罢工)被视为非法,参加的劳动者可能被解雇,组织争议行为的个人则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hu Gwangho 经济本部长表示:“曾经是‘工会天堂’的英国,通过撒切尔政府的坚决应对和持续的劳动改革,得以治愈‘英国病’。我国也有必要参考英国的劳动改革案例,纠正向工会一边倒的制度,构建先进的劳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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