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杠和车门维修费要500万韩元
法庭:“监控里只是抬脚又放下”
“车辆可能在此前已处于损坏状态”

一名六十多岁的男子因在公寓地下停车场用脚踢邻居住户车辆等行为被起诉,一审被判处罚金,但在二审中被宣告无罪。


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第1部(审判长 Kim Cheongmi)12日表示,推翻对因涉嫌毁坏财物而被起诉的A某(66岁)判处罚金250万韩元的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踢邻居车辆等涉嫌毁坏财物的A某,一审被判处罚金,但二审被判无罪。亚洲经济供图

踢邻居车辆等涉嫌毁坏财物的A某,一审被判处罚金,但二审被判无罪。亚洲经济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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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毁坏财物规定,通过毁坏或隐匿他人财物、文书或电子记录等特殊媒介记录,或以其他方法损害其效用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00万韩元以下罚金。


2020年12月,A某在江原道洪川郡一处公寓地下停车场,被控用脚多次踢踹B某(35岁)车辆前保险杠以及驾驶席车门下方,致使维修费用达500余万韩元,因而被移送审判。


A某全盘否认指控。他主张:“从未用手指头碰过受害人车辆。我只是在车旁边一边做屈伸腿关节运动,一边抽了一支烟就出来了”,并坚持自己无罪。


一审合议庭在查看停车场闭路电视(CCTV)后认为,尚难说清晰拍到A某毁坏车辆的画面。不过,综合受害人陈述及视频等证据,合议庭认为难以接受A某所谓“在自己车辆与B某车辆之间狭小空间内逗留1分多钟,只是弯腰、屈膝做运动”的说法。


此外,合议庭还认为,在B某车辆停放的大约3天时间里,并不存在其他足以造成车辆损伤的外力,基于此向A某宣判了罚金刑。


但二审合议庭作出了无罪判决。就A某提出的事实误认及法律适用错误主张,合议庭认为公诉事实并未得到充分证明。


二审合议庭指出:“CCTV画面中捕捉到的A某行为,仅是抬脚又放下而已”,“这种行为是否真的能在金属结构的车辆上造成划痕或凹陷形伤痕,令人怀疑。”合议庭并表示:“也没有任何根据可以推断被告人随身携带或使用了足以损伤车身表面的工具。”


合议庭还补充说:“在被怀疑作案的时间段,行车记录仪并未检测到异常冲击,不能排除车辆在此前已经处于被损坏状态的可能性。”



合议庭在说明量刑理由时表示:“在现场很容易就能确认前方装有CCTV的情况下,也找不到被告人愿意冒着因犯罪暴露而遭受刑事处罚及承担损害赔偿风险去实施犯罪的特殊情形或理由。”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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