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记者 Heo Gyeongjun] 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称,如果设立幽灵法人并将法人名义账户交给流通“人头账户”的组织使用,则构成“公电子记录不实记载罪”。对于依法应当记载为公的事项,如果与事实不符进行记载,可以适用公电子记录不实记载罪予以处罚。
最高法院第3小法庭(审判长 大法官 Noh Jeonghee)12日表示,在针对以公电子记录等不实记载嫌疑被起诉的A某一案的上诉审中,维持二审判决,最终确定对其处以罚金300万韩元。
A某因自2015年4月起为设立幽灵公司,在7次申请中让记载虚假事实的法人登记簿被录入计算机系统而被起诉。另外,他还因设立幽灵法人的账户并出售存折和借记卡共15张而被指控。
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在于:以用于犯罪为目的而假装缴纳出资并完成法人设立登记的情况下,有关资本金的记载是否属于公电子记录不实记载罪的对象。
一审认为A某的全部嫌疑均构成有罪,判处罚金500万韩元;但在二审中,确认其部分犯罪事实已在其他案件中被判决有罪并发生确定判决,因而对该部分免予审理,将刑罚减轻为罚金300万韩元。
最高法院也认为二审的判断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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