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儿童安全…保险投保情况也须告知
[亚洲经济 记者 Jang Sehee]42岁的金某的孩子在游乐场荡秋千时摔伤导致手臂骨折,却没能申请保险理赔。因为保险公司以“设施不存在瑕疵,不属于公众责任保险赔付范围”为由拒绝支付。此后金某才勉强通过“院内治疗费保障附加特别条款”获得赔偿。34岁的韩某6岁的孩子在餐厅儿童游乐区的攀爬架上往下爬时摔倒,撞到旁边游戏机的退币口,导致额头裂伤。餐厅方面则称,地面没有积水,也不是因设施本身导致的事故,因此不会通过保险处理。
管理人和保险公司理赔态度消极……损害赔偿概念将扩展至整个空间
有舆论指出,即使儿童在儿童游乐设施中受伤,也很难获得赔偿。管理人和保险公司方面经常以“不是因为设备出故障而受伤”“必须是管理不善导致受伤才行”等理由,消极对待损害赔偿。
近期政界提出一项扩大业主在儿童游乐设施内安全事故中赔偿责任的法案,能否在国会通过备受关注。共同民主党议员 Im Hoseon 于上月31日代表提出了以此为核心内容的《儿童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法部分修正法律案》。其要点是,将原本以秋千、戏水池等儿童游乐设施内单个设施为中心的损害赔偿概念,改为以整个空间为中心。通过把《儿童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法》第21条第1款中的“儿童游乐设施的”修改为“在儿童游乐设施中发生的”,以便对事故作出更为宽泛的认定。
修正案还规定,业主必须张贴已投保事实,方便家长轻易知晓。如果业主未张贴保险投保事实,将处以不超过100万韩元的罚款。
2021年13家保险公司就儿童游乐设施事故支付的保险金为17.9083亿韩元,仅相当于保费总额(47.6333亿韩元)的37.6%。在天安市东南区抚养一名4岁孩子的 Kim Miyeon(36岁)表示:“最近孩子在玩游乐设施时受伤,但我完全不知道能不能正式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如果管理人事先不告知是否投保,我们很难再专门去打听。”
近期也有与儿童游乐设施相关的事故发展成诉讼的案例,结果是认定了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去年9月,9岁的A某在一处公寓游乐场内被丢弃的蹦床上玩耍时摔倒,牙齿折断,遂向丢弃蹦床的住户以及业主代表会议追究赔偿责任。釜山地方法院法官 Kim Jeongwoo 判决被告共同向A某支付1000多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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