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认定构成“入侵住宅罪”
大法院:“建筑管理人不得破坏安宁状态”

[亚洲经济 记者 Heo Gyeongjun] 大法院作出判决称,即使以盗窃为目的进入允许随时出入的无人商店,只要是通过通常的出入方式进入,就不能适用住居侵入罪。


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Kim Sunsu)5日表示,撤销此前以夜间侵入建筑物盗窃等罪名判处被告人A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北部地方法院重审。


A某与其妹妹(B某)被控于2021年10月多次进入无人商店,通过拆卸自助收银机前面板的方式盗取现金,因而被起诉。


二人还被指控在同月于另一家无人店铺的收银机中盗走现金15万韩元,并被追加适用夜间侵入建筑物盗窃罪和特殊财物损坏罪等罪名。此外,他们还涉嫌逃避支付出租车费、利用手机实施诈骗、盗窃手机等多项犯罪。

“无人商店”盗窃…大法院:“以通常方式进入,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 View original image

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在于:即使以盗窃为目的进入允许随时出入的无人商店,只要是以通常方式出入,能否认为建筑物管理者的“平稳安宁状态”受到侵害,从而认定构成侵入建筑物罪。


一审法院认定这对兄妹的全部指控罪名成立,判处A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判处B某有期徒刑1年。二审法院驳回A某的上诉,考虑到B某已达成和解的情节,改判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但大法院的判断不同。大法院认为,在诸多罪名中,以成立侵入建筑物罪为前提,进而认定夜间侵入建筑物盗窃及共同住居侵入罪名成立的原审判决,属于对相关法律原则的误解。


合议庭指出:“仅凭进入住居这一行为在主观上违背居住者意愿这一点,不能立即认定为侵入行为”,“是否构成侵入行为,应当依据该行为是否破坏了事实上存在的平稳安宁状态,而不是单纯看是否违背居住者的意愿来判断。”



合议庭接着表示:“本案中,被告是以通常的出入方式进入允许随时出入的无人商店,不能认为建筑物管理者的平稳安宁状态因此受到侵害”,“即便被告的出入是以实施犯罪为目的,也不能认为构成侵入建筑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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