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构成“违反轻犯罪处罚法”罪名…判处罚金15万韩元

[亚洲经济 司法专业记者 Choi Seokjin] 白天在市场两次小便的一名50多岁男子,在二审中也被判公然猥亵罪无罪。


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第1庭(审判长法官 Kim Cheongmi)1日表示,对以公然猥亵嫌疑被起诉的A某(55岁),与一审相同宣告公然猥亵罪无罪。


但合议庭认为,检方在二审中作为预备公诉事实追加的违反《轻犯罪处罚法》嫌疑成立,判处罚金15万韩元。


合议庭给出的理由是:“即使将原审依法采纳并调查的证据加以对照并细致审查,原审的事实认定和判断也是正当的。”

江原道春川市孝子2洞春川地方法院。/图片出处 春川地方法院官方网站提供。

江原道春川市孝子2洞春川地方法院。/图片出处 春川地方法院官方网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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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被控于2021年5月21日中午,在原州市一处市场十字路口,以约30分钟间隔先后两次在不特定多数人面前小便,实施猥亵行为,因此被移送审判。


但此前负责一审的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认为,从情况看,A某只是小便后重新穿好裤子,除此之外并未有其他行为,以此为理由宣告无罪。


合议庭结合案发地点附近餐馆饮酒时其处于醉酒状态、急于小便,以及厕所位于二楼、其难以前往等A某的陈述,判断其行为难以认定为以实施猥亵行为为目的。


对一审无罪判决不服的检方主张,以▲A某在市场正中央十字路口面向人群脱下裤子和内裤小便 ▲饮酒的餐馆与案发地点之间距离相当遥远 ▲目击者曾尖叫等为理由,认为A某的行为已超出单纯引起羞耻感或不快感的程度,构成猥亵行为,但这一主张未获采纳。


《轻犯罪处罚法》第3条第1款第12项(路边小便等)规定:“在道路、公园及其他多人聚集或通行的场所随意吐痰或大小便,或者指示他人如此行事,或者牵带犬等动物来排便而不予清理者”,处以10万韩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科料。


二审合议庭将A某实施的两次小便行为分别认定为独立犯罪,依据关于实质想象竞合犯处罚的《刑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判处罚金15万韩元。



《刑法》第38条(竞合犯及处罚例)第1款第2项规定,同时处罚竞合犯时,如各罪所定刑罚属于同一类别,可以对最重罪所定刑期或罚金最高额加重至其二分之一。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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