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记者 Jo Seongpil] 国家人权委员会认定,侦查机关在未经法院合法程序的情况下查询电信用户的通信资料,并且不将这一事实告知当事人,属于侵犯人权的行为。
人权委30日表示,已建议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部长在修订《电信事业法》时,规定通信资料查询须经法院许可,并对用户负有通知义务等,建立适当的控制程序。还分别建议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处长、检察总长和警察厅长,即使在法律修订之前,也应通过制定或修订相关手册和指引等方式,将通信资料提供请求限定在侦查确有必要的最小范围内。
此前,人权委收到一份申诉,称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以及某地方检察厅、警察署在未申请令状的情况下查询了其通信资料,却未予以通知。申诉人还主张,“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在2021年下半年以特定记者及其家属等为对象查询了通信资料”。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等方面解释称,系依据《电信法》因内查或侦查需要而请求通信资料并获取信息,只是任意侦查程序而已。又辩称,该法并未规定事后通知程序,因此未进行通知。
但人权委认为,侦查机关在未申请令状的情况下大范围请求并获取通信资料,同时未向当事人进行通知的行为,侵犯了宪法上的追求幸福权以及私人生活秘密和通信秘密。并判断这一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人权委表示:“公民应当能够自行决定其个人信息在何种范围内被知悉和被利用”,“侦查机关在为侦破犯罪而掌握和收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有保护该等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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