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二审加重至18年
大法院:“应依据犯罪时适用的法律予以处罚”

[亚洲经济 记者 Heo Gyeongjun] 即便因法律修订而被纳入“包括一罪”(多次犯罪行为构成一个犯罪)处罚对象,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法律修订之前,仍应适用原有规定,韩国大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


这是首个明确指出:在没有习惯犯处罚规定时实施的各个犯罪行为,与新设习惯犯处罚规定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并非作为习惯犯构成包括一罪关系,而是相互之间构成实质竞合(多项罪同时并入量刑)关系的判决。


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Park Junghwa)24日表示,已撤销对因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习惯性制作·传播性剥削物等)被起诉的小学教师A某(37岁)一案中,准许变更起诉书并判处有期徒刑18年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水原高等法院重审。


A某被控在2015年至2021年期间,习惯性地让124名儿童·青少年受害人拍摄暴露其全部或部分身体的照片,共制作了1929个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的照片和视频,因此被移送审判。


检方在最初起诉时,在起诉书中记载的犯罪事实为:A某的犯罪期间为2020年11月3日至2021年2月10日,受害者3人,A某制作的性剥削物为19件。以该起诉书为基础,一审判处A某有期徒刑15年。


制作数千个儿童性剥削视频的小学教师…大法院判决“二审重审” View original image

此后在二审过程中,检方称发现追加嫌疑,申请变更起诉书,将犯罪期间提前5年,从2015年2月28日开始计算,并将受害者增至121人,性剥削物总数增至1910件。二审合议庭接受了起诉书变更,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18年。


但大法院的判断不同。大法院认为,检方在二审中将法律修订之前发生的犯罪也包含进了“习惯性制作性剥削物罪”之中。《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于2020年6月2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设了关于习惯性制作性剥削物罪的习惯犯处罚规定。



大法院指出:“只能依据犯罪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以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之罪进行处罚”,“对修订规定之前部分予以追加的起诉书变更不得被准许,只能作为追加起诉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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