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记者 Heo Gyeongjun] 大法院作出判断称,对于因失误汇入的钱,如果在返还时扣除了对方本应支付的款项,只将剩余部分退回,则不能适用侵占罪。
大法院第3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Oh Seokjun)23日表示,撤销此前认定某酒类企业社内董事A某构成侵占罪并判处罚金30万韩元的二审判决,发回水原地方法院重审,理由是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A某于2019年10月明知交易对象B公司因失误向其汇款470万韩元,却以扣除自己所供应酒类的货款约110万韩元,仅将剩余金额退回为由,被提起简易公诉。
调查显示,A某以尚未从B公司收到酒款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正在进行法律纠纷,却在未与B公司另行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结算,仅返还剩余部分。
在因不服简易公诉而由A某申请进行的正式审理中,一审考虑到A某确有应收款项,判决无罪,但二审则认定其构成侵占罪。
然而,大法院认为,“对于因受害者B公司的失误而汇入的钱款中,相当于其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的部分,A某拒绝返还的行为,有可以被视为正当行使抵销权的余地”。
大法院同时补充称:“从其拒绝返还与货款债权额相当金额的理由及主观意图来看,难以断定A某是基于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而拒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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