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记者 Heo Gyeongjun] 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称,无法具体特定犯罪时间、地点及犯罪方法等内容的检察机关起诉书,不能被接受。
大法院第2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Min Yusook)22日表示,撤销此前以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罪名,判处A某(63岁)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议政府地方法院重审。
A某因被控于2018年11月4日至15日期间,将自己的借记卡及密码交给姓名不详之人而被起诉。
问题在于,检方在将A某提起公诉时所作的起诉书中,未能具体特定犯罪时间和地点、借记卡受让对象以及转交方式,由此引发争议。
但一、二审法院认为,A某交出的银行卡被用于电话诈骗组织,因而判处其有期徒刑。
相反,大法院认为,检方所特定的公诉事实难以认为已经具体到足以不妨碍A某行使其辩护权。
合议庭判示称:“在并不存在无法特定犯罪时间和地点等不得已情形的情况下,若仅为图方便而过于概括地记载,从而实际上妨碍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则不能视为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载明具体犯罪事实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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