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限速的司机,一审依据“民植法”无罪→二审改判有罪的原因是什么?
[亚洲经济 记者 Kim Daehyun] 在一处人行横道车辆信号灯故障的儿童保护区域内,一名驾驶员减速行驶过程中,从车缝间突然冲出的儿童被撞受伤。该驾驶员因此被起诉,一审被判无罪,但在二审中被改判罚金刑。▶2022年11月30日请参阅报道《[瑞草洞法说] 时速26公里“民植法”无罪判决,检方称“本应停车”而提起上诉》
据法院21日消息,首尔高等法院刑事第5部(审判长 Seo Seungryeol、审判员 Park Jaeyoung、Kim Sangcheol)近日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儿童保护区致伤),即所谓“民植法”之嫌,对被起诉的A某判处罚金300万韩元。
二审合议庭表示:“所有驾驶员在驶入未设置行人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即使在视野受限的情况下,也有义务在横断步道前临时停车等方式确认是否有行人,避免妨碍行人通行”,“然而被告却在横断步道前未作临时停车等措施而直接通过。”
同时指出:“也找不到即便作出临时停车等措施仍无法避免事故的情形”,“一审认为,道路交通法上的临时停车义务仅在驾驶员意识到有行人或儿童存在时才成立,但此类义务不仅在驾驶员现实中已经意识到的情况下成立,在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足以预见行人或儿童存在的情况下也当然成立。例如本案事故中,由于人行横道入口处视野受阻而无法确认行人是否存在的情形,也应当然认定该义务成立。”
2021年6月12日白天,A某在首尔瑞草区一处儿童保护区的单向两车道道路上驾驶一辆运动型多用途车时,撞上正通过人行横道的B君(当时10岁)。B君受伤程度为需8周治疗。事发地点因信号灯故障而无信号显示。B君是从对向车道排队拥堵车辆的缝隙中突然跑出。事故发生时,A某车辆行驶速度约为时速26.1公里。
B君左锁骨等部位骨折,伤情为需8周治疗。检方认为,A某在对向车道拥堵、视野受限的情况下,本应充分减速并密切观察左右情况,因此对其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认定A某“无罪”。同时指出:“即便被告尽到了注意义务,由于前方停车车辆的遮挡,也不可能意识到受害人已进入人行横道”,“要避免事故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检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检方变更公诉事实称:“当时道路两侧车辆均在减速通行,无法确认人行横道入口处是否有行人”,“被告本应使车辆临时停车,确认无人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进一步降低速度,以便在发现行人时能够立即停车。”
辩护人在二审最后陈述中表示:“若要对本案进行处罚,前提是被告具备‘回避可能性’,但难以认为其有充足时间作出回避”,“道路交通法中对临时停车义务的明文规定也是在本案事故之后才加入的,而且‘究竟在什么时候停车才能避免事故’本身也是一个问题。”
由于A某不服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将由大法院作出最终裁判。另一方面,B君在治疗后目前日常生活中无后遗症,且在达成和解后已向法院表示不希望对A某进行处罚。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