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Park Daehyun 记者] 一家人虽然在户口登记上进行了“户籍分离”,但实际上仍住在同一住所,因合并计算所持住房被征收转让所得税后,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相关税款,法院未予支持。
据法律界15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2部(审判长 Shin Myeonghee 审判长)近日在A某针对瑞草税务署署长提起的要求撤销转让所得税征税处分的一审行政诉讼中,判决原告败诉。
此前,A某于2012年购买了首尔瑞草区一套公寓。2014年又在附近租了一处住宅,与儿子共同居住。
儿子以本人名义在2015年至2018年间购买了2套办公楼式公寓。2018年12月,他将住址迁入自己所购其中一套办公楼式公寓并办理了迁入申报。
A某于2019年3月卖掉瑞草区公寓,自行判断与儿子已完成“户籍分离”,属于“1个家庭1套住房者”,并缴纳了约1.9亿韩元的转让所得税。
但首尔地方国税厅认定A某是“1个家庭3套住房者”,向其开具约8亿韩元的纳税通知。理由是,A某出售公寓时与儿子居住在同一住房内,因此与持有2套办公楼式公寓的儿子构成同一家庭。
A某一方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卧室和卫生间相互分隔,各自的居住空间是独立的”。
一审认为,“A某在转让公寓时与儿子共同维持生计,构成一个家庭”,认定税务机关的处分正当。
合议庭指出,“涉案住房为单层结构,出入口、客厅、厨房等只能共用的结构”。
法院虽认可儿子直接缴纳办公楼式公寓的财产税等,或向A某汇生活费的事实,但合议庭指出,“并未确认双方就共同生活费用结算方式达成约定,结算明细也未得到明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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