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招聘面试中评价女应聘者外貌…人权委认定“性别歧视” View original image

[亚洲经济 记者 Jo Seongpil] 国家人权委员会裁定,在招聘面试过程中评价女性应聘者的外貌,并要求其跳舞或唱歌,属于性别歧视。


人权委11日表示,与职务无关的提问,无论面试委员出于何种意图,都是歧视行为,已建议信用合作社中央会会长通过完善招聘指引等方式制定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对策。人权委称:“在面试中,相较于与职务相关的提问,却将相当多时间用在外貌以及唱歌、跳舞等方面的提问上,这种做法源于一种性别歧视性的文化、惯例或观念,即期待并赋予女性承担‘活跃气氛’的角色。”


此前,人权委在去年2月接到一名参加某地区信用合作社最终面试的女性考生A某的申诉,称面试委员对其进行与职务无关的外貌评价,如“你身高多少”“因为是某某专业所以很漂亮”等。A某还陈述称,面试委员强迫她唱歌和跳舞。


当时面试官辩解说:“为了看A某是否自信,才要求她唱歌和跳舞。”他们还称:“因为简历上没有写身高和体重,所以才询问”,“唱歌和跳舞也不是强迫,只是为了观察自信心,在问她是否能唱歌的同时,说如果能配合一些简单动作就更好了。”



但人权委驳回了面试官的主张,表示:“从面试对象的立场看,只能认为如果拒绝这些要求,就会遭受不利后果。”这一判断依据是《男女雇用平等法》。该法第7条规定,在招募、录用女性劳动者时,不得提出或要求与履行职务无关的容貌、身高、体重等身体条件、未婚条件以及其他由雇佣劳动部令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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