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院纠纷调解案例显示
出发前一天内取消收取30%手续费
因疾病缺席则无需赔偿
A某在新冠肺炎疫情大规模扩散前的2020年1月,决定与配偶一起进行海外高尔夫旅行,并通过专业旅行社购买了4晚5天的套餐产品。包含机票、住宿和打球费用在内的套餐价格,以2人为基准为358万韩元(每人179万韩元),未另行支付订金。但在出发前三天,配偶因流感被要求居家隔离,无法出国旅行,A某本人也出现高烧症状并到医院就诊。此后,A某向旅行社提交了诊断书,请求取消商品购买。
旅行社方面根据合同取消条款,告知需赔偿相当于套餐价格90%的322.2万韩元。作为替代方案,旅行社考虑到A某夫妇因疾病产生的特殊情况,提出只需按每人机票费71万韩元、共计142万韩元支付即可。对此,A某方面则主张,由于疾病导致客观上无法成行,连机票费也不应承担,要求全额退款。
随着新冠防疫措施放宽,近期我国国民的出境游需求正在回升。前往气候温暖地区进行高尔夫旅行的需求也在激增。根据8日旅游业界消息,各大旅行社本冬季海外高尔夫旅行产品的预订率比上一年增加约3至4倍。在合同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新冠传播势头仍未完全消退,因此类似上述的纠纷随时可能发生。
由于A某案例中双方分歧始终难以缩小,最终进入韩国消费者院下属的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委员会首先以《民法》第674条第3款中“旅行者在开始旅行前可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为依据,认定A某与旅行社之间的合同在出发前三天已被解除。对于因取消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则参考了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告《境外旅游标准条款》第16条第1款。该条规定,“在出发前解除合同时,如在出发日7日至1日前通知,应赔偿费用的30%”。
此外,《标准条款》第16条第2款第2号“라”项规定,“因疾病等身体出现异常而无法参加旅行的旅行者,可在无需支付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解除旅行合同”。由于有记录显示A某的配偶因流感被诊断需自我隔离5日,因此认定其配偶无须支付取消手续费。
最终,A某夫妇应向旅行社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被确定为48.33万韩元。也就是说,不是按照旅行社条款告知的、相当于手续费90%的每人161.1万韩元来计算,而仅需支付其中30%。委员会最终裁定,要求旅行社在A某夫妇已作为取消手续费支付的机票费142万韩元(以2人为准)中,扣除应由A某承担的损害赔偿额48.33万韩元后,将93.67万韩元退还给A某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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