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违反保持品位义务”

一名因绩效奖金等级问题殴打人事团队职员的公务员,对降级处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被法院驳回。


据联合通讯社20日报道,仁川地方法院行政1-2部(审判长 Choi Sangsu)表示,在仁川市弥邱忽区厅公务员A某起诉弥邱忽区厅长、要求撤销降级处分的诉讼中,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法院示意图。阿视亚经济DB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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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于去年3月25日下午1时左右,在仁川市弥邱忽区厅总务科,对人事团队职员B某出言辱骂并实施了4至5次殴打。在B某用手机录音后,他为阻止录音推搡对方身体,并继续进行恶语和辱骂。


调查结果显示,A某在收到绩效奖金发放通知后,对奖金等级心生不满,遂作出上述行为。


此后,他受到降级处分,又向仁川市人事申诉审查委员会申请撤销审查,被驳回后提起了行政诉讼。


A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因对等级有异议而要求进行人事烦恼咨询,结果对工作人员形式化的应对产生了不满并予以吐露。”


但法院认为,A某的不当行为违反了《地方公务员法》关于勤勉义务和保持品位义务。合议庭指出:“A某对正在工作、请求其5点以后再来访的B某,以半语表达不满,并发表了贬损其人格的言论,这显然未按照绩效奖金发放计划中规定的异议程序或人事咨询运行方式行事。”



合议庭接着表示:“根据多项证据,难以认为区厅在处分时对纪律处分程度的判断缺乏合理性,通过该处分所要实现的公益,不能说小于A某将承受的不利”,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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