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记者 Choi Seokjin 司法专业记者] 法院近期作出判决,认定一名在中介全租合同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建筑物上设定的抵押权及优先顺位租赁权的认证中介,对因建筑物被拍卖而未能取回全租保证金的承租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6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87单独合议部审判长 Ban Jeongu 部长法官,近日在承租人A某起诉认证中介B某及首尔保证保险公司要求损害赔偿一案中,作出部分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称“B某与首尔保证保险公司应共同向A某支付4000万韩元”。
4000万韩元相当于A某未能取回的1亿韩元全租保证金的40%。
A某于2015年8月,在首尔九老区一栋建筑内承租一间房屋,支付1亿韩元保证金,租期2年。
该建筑共有70间房,在A某签约时,建筑物上已设定了合计债权最高额22.2亿韩元的根抵押权,且比A某更早取得确定日期、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租人,其租赁保证金合计也高达29.281亿韩元,但认证中介B某并未就此向A某作出说明。
该建筑于2018年1月被拍卖,约49亿韩元的建筑物变卖价款先行分配给根抵押权债权人及优先顺位承租人,导致A某分文未得。
对此,A某提起诉讼称,“B某在签约时未告知上述风险,致使本人遭受损失”。
在审理中,B某辩称,“由于房东未提供相关资料,难以准确掌握实际情况”。
但合议庭认为,“中介人违反了应诚实履行中介业务的义务”,认定B某对A某所受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合议庭指出,“既然在《中介标的物确认·说明书》中完全未记载比原告优先顺位的承租人保证金,或可能出现小额承租人的情况,即属向原告传达了错误信息”。
合议庭并补充称,“(如若知情)原告很有可能不会订立该合同”。
但合议庭同时认为,A某在对建筑物市价及权利关系等方面也存在调查疏忽的责任,将B某的责任比例限制为40%。
由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就此确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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