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记者 Kim Daehyun] 一名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因将受托保管的资金挪作私用,被以职务侵占罪起诉,一审被判处罚金。
据法律界5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第17单独合议庭法官 Heo Jeongin 近日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A律师(68岁·男)罚金1000万韩元。
此前,A律师因涉嫌将2019年其代理民事诉讼的B公司以业务名义交付、并存放在其个人银行账户中的部分资金侵占,而被移送审判。
B公司自2018年起与另一家公司进行民事诉讼,在一审中被判“向对方支付7500万韩元及其迟延损害金”的部分败诉判决,遂不服提起上诉。为阻止该判决的假执行,B公司委托A律师以供担(将金钱等交由法院保管)方式处理。
据检方称,A律师以该等业务名义收取了7500万韩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后,在B公司放弃民事诉讼上诉并要求“返还款项”后,仍予以拒绝,反而向妻子汇出500万韩元作为生活费等,将其中1060万韩元用于个人目的。
A律师一方在刑事审理过程中主张:“B公司对被告人负有2亿韩元的债务”,并称:“在收取7500万韩元时,从未附加‘民事诉讼结束、被告人取回供担金后不得进行债务抵销’这一条件。”
一审法院未采纳上述主张,认定其“有罪”。同时指出:“即便因民事诉讼终结,委托目的及必要性已经消失,被告人仍负有原样返还所收取款项的义务”,“其单方面进行抵销处理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Heo法官表示:“可以认可被告人对B公司持有约2亿韩元的债权这一事实。但是,在其以供担金名义收取款项时,如用途或目的消失即可进行债务抵销的特别约定,并无相关资料可以认定。”并指出:“被告人一方提出的主张——‘若对以停止执行供担金名义取得的供担金立即进行抵销,则可认定其具有将他人财物当作自己财物加以利用、处分的非法占有意图,从而构成侵占罪;但在因外部事由导致该供担目的或用途消灭后再行抵销,则不构成侵占罪’——并不妥当。”
同时还补充称:“B公司希望对被告人予以惩处。但也考虑到量刑情节,例如,被告人长期试图向B公司追偿其债权未果,最终导致实施本案犯罪行为等因素。”
A律师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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