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税务公务员制作的‘讯问笔录’具备证据效力” View original image

[亚洲经济 记者 Heo Gyeongjun] 韩国大法院作出判断称,负责办理税收违法调查的税务公务员在调查过程中制作的笔录属于“行政程序”,不能与侦查机关制作的笔录等同看待。


检察机关或警察制作的被疑人讯问笔录,若当事人否认其内容,则证据能力会受到限制;但税务公务员并非法定意义上的侦查机关,因此即使当事人在审判中予以否认,在一定情况下仍可被认可具有证据能力。


大法院第3小法庭(审判长 大法院法官 Cheon Daeyeop)3日表示,已维持原审对因涉嫌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而被起诉的水产品流通业者A某及中间人B某作出的2年有期徒刑及14.5亿韩元罚金的判决。


A某被控于2016年以某水产品流通业者向首都圈地区餐馆等供应总计约72亿韩元水产品为名,虚开发票并向政府提交的按销售方编制的发票汇总表中,将约70亿韩元金额虚假抬高记载。


在审判中,争议焦点在于,税务公务员制作的针对A某的“违法嫌疑人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应当视为侦查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还是应当视为税务公务员记录的陈述书。


《刑事诉讼法》第312条第3款规定,检察官以外的侦查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只有在作为当事人的被告人承认其内容时,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同法第313条则规定,对于将被告人陈述由第三人记录成文的陈述书,即使被告人本人在庭上否认其内容,也可以被认可具有证据能力。


在审判过程中,税务公务员制作的违法嫌疑人讯问笔录作为有罪证据提交法庭,但被告人主张称:“既然这是由侦查机关制作的文书,只要被告人否认内容,就不具有证据能力。”


一、二审法院认可了作为有罪证据提交的、由税务公务员制作的针对被告人的违法嫌疑人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并判处A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14.5亿韩元。


大法院认为:“按照现行法令,税收违法调查属于行政程序。即便其工作内容在某些方面与刑事侦查程序相似,且存在今后移行至刑事程序的可能性,但在无特别事由的情况下,不能将其视为刑事程序的一环。”


大法院接着指出:“税务公务员将对嫌疑人的讯问内容记载成文的笔录,不能与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等侦查机关制作的笔录等同看待;只要该陈述是在特别可信的状态下作出,即可被认可具有证据能力。”


所谓“特别可信状态”,是指在制作笔录时,陈述内容或笔录、文书的制作几乎不存在虚假介入的可能,并且存在能够担保陈述内容可信性与任意性的具体且外在的情状。



但大法院同时判决称,在判断是否存在特别可信状态时,应当考虑与税收违法调查相关的法令中所明示的各类程序规定的本质性内容是否遭到侵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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