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团队任务诈骗等名义进行的副业诈骗,被排除在救济对象之外,理由是这类案件被归类为投资诈骗或一般诈骗。但是,副业诈骗显然也是电信金融诈骗(电话诈骗)的一种类型,相关制度应当得到完善,将其纳入受害者救济范围。”(今年11月6日,Oh OO通过国民同意请愿提出的内容)
为防止电话诈骗并帮助受害者挽回损失而制定的法律,对副业诈骗等线上诈骗却屡屡束手无策。诈骗分子以“对价关系”为幌子,使受害者的损失难以得到挽回。副业诈骗受害者呼吁,应当完善相关制度,弥补社会保护的空白。
即使发生线上诈骗…一旦存在对价关系即被排除在电话诈骗之外
现行《电信金融诈骗受害防止及受害金返还特别法》(通信诈骗受害返还法)将通过智能手机等电气、电子通信手段欺骗受害人并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定义为电话诈骗。通过手机冒充检察机关、金融监督院并索要金钱的来电,是电话诈骗的典型例子。2000年代后期,因所谓“Kim Mi‑yeong 组长”这一虚构人物引发电话诈骗受害大幅增加,国会于2011年制定了通信诈骗受害返还法,旨在既防止因电话诈骗造成的损失,又帮助迅速恢复受害资金。根据通信诈骗受害返还法第4条规定,金融公司一旦怀疑某账户被用于电话诈骗,即必须采取支付停止措施。
但是,并非所有利用电气、电子通信手段实施的诈骗行为都属于电话诈骗。根据通信诈骗受害返还法第2条第2款,“假借提供货物或服务等为名实施的行为”被排除在电话诈骗范围之外。以看似提供商品和服务等对价为名骗取钱款后失联的行为就属于此类。副业诈骗也因为同样的理由被排除在电话诈骗之外。副业诈骗加害人适用的不是通信诈骗受害返还法,而是一般诈骗罪嫌疑。
严格区分线上交易过程中的诈骗与电话诈骗
第18届国会在2010年制定通信诈骗受害返还法时,并未对“假借提供货物或服务等为名实施的行为”这一表述提出太大异议。根据2010年9月29日国会政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记录,当时议员们主要关注的是金融公司的支付停止义务、向电话诈骗受害人支付受害返还金等问题。在表决过程中,朝野也未提出明显分歧。当时担任国会政务委法律案审查小委员会委员长的前大国家党(国民力量党前身)议员Lee Sacheol在全体会议上表示:“我们为因电话诈骗而受害的普通民众,制定了可以替代民事诉讼的特别受害救济程序”,“由于需要与司法体系进行充分协调,我们广泛征求了大法院、法务部、金融委员会、金融监督院、存款保险公司、银行联合会等相关机构的意见。”
这一表述被写入法律的背景,可以从最近大法院的判断中窥见一斑。去年10月,大法院在审理一宗通信诈骗受害返还法相关案件时作出判决指出:“之所以将假借提供货物或服务等为名实施的行为排除在电话诈骗之外,是为了将并非电话诈骗、而是线上关于货物或服务的一般交易,排除在该法的规制对象之外”,“这指的是在财产性利益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情形。”也就是说,为了将对价往来的线上交易过程中一般发生的诈骗,与电话诈骗彻底区分开来,才将该表述写入法条。
施行已逾10年的通信诈骗受害返还法…副业诈骗受害挽回困难重重
问题在于,施行已超过10年的通信诈骗受害返还法,其死角正被越来越多地加以利用。在网络空间中,诈骗分子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对象实施侵害,但会先收付少额金钱等,表面上营造出存在对价关系的假象,从而规避电话诈骗的适用。除劳务与金钱报酬相互交换的副业诈骗外,浪漫骗局、“爽约”诈骗等新型诈骗,由于存在对价关系,也不被认定为电话诈骗。
正因这一表述,副业诈骗受害人的损失挽回变得更加困难。由于不属于电话诈骗,账户压款(支付停止)根本无法启动。如果属于电话诈骗,可以立即通过银行或在警方协助下,对犯罪分子账户采取支付停止措施。即便属于电话诈骗以外的嫌疑,也可以依据《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报告及利用等相关法律》(特金法)申请账户支付停止,但必须符合苛刻的条件。首先,金融交易必须涉嫌与洗钱行为或恐怖活动有关,其次金融机构还需向金融情报分析院报告。
受害挽回的速度也明显缓慢。通信诈骗受害返还法规定,只要存在足以怀疑某账户被用于电话诈骗的情形,银行等金融公司就有义务立即采取账户支付停止措施。电话诈骗受害人可以在支付停止后,自债权消灭程序启动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受害救济,从而取回资金。相反,副业诈骗受害人现实中只能通过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才有可能挽回损失。根据大法院2025年《司法年鉴》,去年全国法院民事合议庭一审案件作出判决所需时间平均为437.3天,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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