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制造楼层间噪音的楼上住户向遭受损害的楼下各住户分别支付300万韩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作出该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噪音测量结果超过法定标准,且在夜间和凌晨频繁出现,甚至波及相邻住户,给其造成了损害。与楼层间噪音相关的投诉每年超过4万件,此次判决被视为针对日益加剧的楼层间噪音纠纷所作出的具体司法判断,因而备受关注。
19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南部地方法院民事第12单独合议庭法官 Park Jisuk 于9月25日在A某等4人诉B某精神损害赔偿案中,判决B某向A某等每人支付300万韩元,原告部分胜诉。A某等人居住在首尔阳川区一处多户住宅内。B某于2023年12月搬入A某等人所住住房的楼上,并在此居住约1年。
楼下的A某等人称,自从楼上住户B某搬来后,楼上不断传来“咚咚”“哒哒”等反复出现的噪音,因而与B某产生矛盾。最终,A某等人向B某提起诉讼,要求“向我们每人支付1000万韩元”。

法官 Park 表示:“《关于共同住宅楼层间噪音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第3条对楼层间噪音标准作出了规定,在判断共同住宅中产生的楼层间噪音是否超过可容忍限度时,可以参考该标准。”接着指出:“A某等人委托韩国环境公团对共同住宅楼层间噪音进行测量,结果显示,自2024年10月23日起约两天时间内,在A某的主卧室对噪音(如‘咚’声一类的冲击声)进行测量,结果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他进一步认为:“该户室内产生的直接冲击噪音,尤其是在夜间和凌晨时段频繁出现,且除A某等人外,相邻住户也反映因该噪音受到损害,综合这些情况来看,B某在该户室制造的噪音,按社会通念而言,一般难以容忍。”并判定:“B某应就噪音给A某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可容忍限度”,是指在发生环境权侵害或公害、噪音等情形,给他人生活造成妨碍和损害时,受害程度在相互之间尚能忍受的限度。
“应综合判断受害程度、地域特性、协商经过等因素”
法官 Park 预设前提称:“在同一栋建筑中,部分住户因其居住生活所产生的噪音,致使同栋建筑的其他住户遭受不利时,要将该居住生活评价为超出正当权利行使范围、构成民事上违法的加害行为,其对他人利益的侵害程度必须超过社会通念上通常所认可的可容忍限度。”他同时指出:“判断是否超过社会通念上的可容忍限度时,应综合考虑受害程度、受害利益的性质及其社会评价、建筑结构及用途、地域特性、建筑使用的先后关系、防止加害及回避损害的可能性、是否违反公法上的规制、协商经过等一切情况。”
综合考虑B某所引发噪音的程度、发生时段、类型及持续时间,以及因噪音给A某等人造成的精神痛苦程度等各项因素,法官 Park 将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确定为每人300万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