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国日考试院院长和DB损害保险公司须向健康保险公团支付约2100万韩元”
健保公团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追偿疗养保险给付
围绕国日考试院火灾惨案受害者的健康保险给付引发的纠纷中,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和考试院院长应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支付约2100万韩元。
据法律界19日消息,大法院第三小法庭(主审法官 Lee Heung-gu)在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就国日考试院火灾向DB损害保险提起的追偿金请求诉讼再上诉审中,维持了“被告与考试院院长 Gu某共同向原告支付约2117万韩元”的原审判决。
本案系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向在国日考试院火灾惨案中向9名受害者支付健康保险给付后,向Gu某及其责任保险公司DB损害保险追偿给付金额的案件。根据《国民健康保险法》规定,公团可以向负有加害责任的第三人追偿健康保险给付金额。
此前,公团向受伤者中的9人支付了合计约3826万韩元的以治疗费名义发放的疗养给付。此后,公团向Gu某及其投保的DB损害保险主张追偿金。这是公团就其代为支出的费用向加害方提出请求,属于代位行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概念。
反之,DB损害保险方面则表示,已与受害者达成和解并支付了合计5949万韩元保险金,因此对公团不再负有或仅负有限的追加给付责任。
一、二审支持了健康保险公团一方的主张,判决DB损害保险与考试院经营者共同支付约3862万韩元。但大法院在第一次上诉审中将案件发回重审,理由是即便健康保险公团负担了受害者治疗费,也不能据此取得相当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的损害赔偿债权。
发回重审的法院根据这一趣旨,从保险金中剔除了与健康保险给付无关项目的比例后重新计算,大法院在再上诉审中认为原审判断并无不当,驳回了上诉。
另一方面,2018年11月9日,首尔钟路区国日考试院发生火灾,造成7名居住者死亡、11人受伤。调查结果显示,损失规模扩大系因Gu某疏于消防设施管理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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