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引导不足错过申请也应发放”
未满足居住条件的家庭需另行通知

有判定认为,即便因地方自治团体告知不充分而错过了申领生育补贴的期限,只要实质上符合支持对象要件,就应当发放补贴。


政府世宗办公大楼国民权益委员会。Kim Hyeonmin 记者供图

政府世宗办公大楼国民权益委员会。Kim Hyeonmin 记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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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权益委员会19日表示,就因生育补贴申请期限已过而被拒发补贴的投诉案件,已向相关地方自治团体表达了应当发放生育补贴的意见。


投诉人A某于2023年12月迁入B市,次年4月生下第二个子女。A某在办理出生申报时,在行政福利中心获悉了多种生育和养育支持制度。但由于内容复杂,并未准确掌握生育补贴的具体申请期限。


A某在今年2月向行政福利中心咨询过程中,才得知申请期限已经过去。对此,A某提出了投诉,但B市答复称:“根据条例,因已超过申请期限,无法发放。”


根据B市的《生育祝贺及补贴支持条例》,居民登记期限不足1年的居民,在居住时间满1年6个月后可以申请生育补贴。但规定须在符合该要件后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


国民权益委员会调查结果显示,在办理出生申报时,多项支持项目被一次性集中告知,难以明确知晓各项补贴的具体申请期限。此外,当时B市官方网站的指引中也未清晰标明申请期限。在进入可申领时间点时,也未向符合条件对象另行告知。


国民权益委员会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申请人在申请期限之外,已满足其他所有支持要件,并且目前仍持续居住在该地方自治团体辖区内 ▲告知工作不够充分 ▲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将实质上的支持对象排除在外,有悖于生育补贴制度宗旨等,向B市表达了应发放生育补贴的意见。


同时,还强调,如果在申请生育补贴时未能满足居住要件,应当制定方案,在今后进入可申请时间点时向相关对象进行告知。



生育补助金即便逾期申请也应发放…国民权益委发表意见 View original image

Heo Jaewoo 国民权益委员会投诉处理局局长表示:“生育补贴是一项为克服低生育率、减轻养育负担而设立的制度,仅以申请期限已过为由,将实质上的支持对象排除在外,应当慎重对待。”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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