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州高等法院:“即使在计划范围内建设,若用水量激增也可向建筑业主征收费用”
光州市在13起原因者负担金及给水工程费诉讼中赢得8案
与在原规划为商业设施用地上建设住宅与商业综合公寓,导致自来水使用量比当初预估增加22倍的事件相关,法院再次判断,可以向建筑业主征收自来水设施原因者负担金。随着光州高等法院在一审之后再次支持光州市一方,以实际自来水使用量的增加为标准来判断原因者的法律原理在二审中也得以维持。
18日据光州市消息,光州高等法院近期在“自来水设施原因者负担金征收处分取消诉讼”二审中判定称:“若开发项目实施后,自来水使用量与原计划相比显著增加,建筑业主同样可以成为原因者负担金的征收对象。”
原因者负担金是根据《自来水法》第71条,对造成自来水设施新建或扩建原因的一方,要求其承担部分费用的制度。
本次诉讼起因于:在原本预定为商业设施用途的区域内建设了住宅与商业综合公寓后,自来水使用量约为土地整理项目当时预估量的22倍左右。光州市据此向建筑业主征收了原因者负担金,建筑业主对此不服而提起诉讼。
此前法院一直认为,如果建筑物是在土地整理项目当时预定的规模和用途范围内建成,即便实际使用量大幅超过计划用量,也不属于原因者负担金的征收对象。
光州市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逻辑是:“如果因建筑行为导致自来水使用量增加,即便建筑是在当初预定范围内实施,建筑业主也属于实质上的原因者。”这一观点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获采纳。
光州市表示,在2024年以后提起的与原因者负担金及给水工程费相关的13起诉讼中,已有8起胜诉。目前还有5起案件正在审理中。
光州市还说明,今年2月,大法院(最高法院)就给水工程费的计算作出判断,认为“按定额制计算的给水工程费与实际工程费用之间出现约4倍左右的差距是难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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