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起侵犯隐私,证据价值更大”
车内对话录音被排除为证据
最高法院作出判断称,拍摄载有配偶出轨情形的手机短信画面的照片,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Oh Kyungmi)15日表示,在A某针对与自己配偶发生不正当关系的B某等3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已于上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二审中原告部分胜诉的结果。
A某在与配偶进行离婚诉讼期间的2019年,偷偷在配偶的车内安装了录音设备,录下配偶与B某等人的对话;又用自己的手机拍摄了保存在配偶手机中的短信、照片、视频等内容。
A某在2022年1月对B某等人提起“因与配偶发生外遇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请求给予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诉时,将上述资料作为证据提交。
最高法院首先对车内录音文件不予认可其证据能力。依据《通信秘密保护法》,不得录音“未公开的他人之间的对话”,此类录音文件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相反,对于拍摄手机短信和照片所得的图片,最高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断。最高法院表示:“即便是以违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也不能一概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然不具备证据能力。”这是因为,与《刑事诉讼法》不同,《民事诉讼法》并未设定排除违法收集证据证据能力的规定。
最高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与其说存在对隐私侵害的忧虑,不如说其作为证据的价值更大。法院指出,A某在有理由怀疑配偶出轨的情形下,在离婚诉讼进行过程中取得相关证据,而从外遇案件的特性来看,涉及私生活的资料不可避免地会成为证据。
另一方面,“秘密录音”的证据能力问题,此前也曾成为涉嫌虐待网络漫画作家 Joo Homin 之子一案中特殊教师案件的争议焦点。该名特殊教师在一审中被宣告缓刑的罚金刑,但二审法院认为,Joo某一方将录音设备放入儿子衣服中所取得的录音文件不具备证据能力,因而宣判无罪。该案目前正在最高法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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