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未支付伤残给付,遗属与公团对簿公堂
对于一名未能领取工伤伤残给付就去世的劳动者,其遗属在承继给付请求权后于诉讼过程中死亡的情形,大法院作出判断称,其子女可以继承该给付请求权并行使权利。
据法律界15日消息,大法院第3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Lee Sukyeon)就因尘肺症(职业性肺疾病)去世的A某之子女B某,针对勤劳福利公团提起的未支付保险给付请求诉讼,最终维持原审原告胜诉判决。
曾在煤矿工作的A某于2002年6月被诊断患有尘肺症,随后疗养期间死亡。勤劳福利公团直到2018年才向A某的配偶支付伤残一次性给付等,但在计算标准上,以支付时点而非2012年诊断日的平均工资为基准。对此,配偶提起诉讼,主张应以支付决定日2018年的平均工资为标准重新核算给付。
一审法院支持了遗属一方。法院认为:“在公团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给付的情况下,现行法并无迟延补偿规定,劳动者因此受到损失”,“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形下,为保护劳动者,应当反映至支付决定日为止平均工资的增减变动。”
此后,在二审进行中的2023年12月,作为原告的配偶去世,B某能否承接诉讼成为争议焦点。公团方面主张,作为优先顺位遗属的配偶死亡后,给付请求权已经消灭,因此子女不能承继诉讼。
但大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断。继二审之后,大法院同样认可了B某的权利。法院表示:“劳动者已经成为伤残给付请求权人,但未能提出请求即死亡,而被确定为该给付请求权人的优先顺位遗属也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关于财产权继承的一般民法”,“认为未支付的伤残给付请求权由该遗属的继承人(子女)继承,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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