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重伤并达成刑事和解时
即使被作出“无公诉权”处分
保险公司也必须支付和解金

监管当局近日作出判断,即使驾驶人保险投保人因一般交通事故致对方发生脑损伤、脊椎骨折、四肢截肢等重伤,并在刑事和解后获得“无公诉权”处分,保险公司仍应支付刑事和解金。


金监局:“驾驶人保险中伤残1~3级交通事故应支付刑事和解金” View original image

据金融监督院14日消息,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前一天决定,对于一般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根据《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自赔法)被认定为伤残1~3级的案件,应支付驾驶人保险中的交通事故处理支援金(刑事和解金)。


此次纠纷源于:驾驶人保险投保人引发的一般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遭受伤残1~2级的重度伤害,虽已与加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但保险公司却拒绝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方面主张,加害人已被警方作出“无公诉权”处分,从一开始就不属于刑事和解的对象。


纠纷调解委员会认为,条款中“自赔法上的伤残等级1~3级”本身就构成独立的保险金给付事由。


由于条款表述为“造成重伤而被提起公诉,或造成自赔法上的伤残1~3级伤害的情形”,因此仅凭伤残1~3级这一事实本身,即可认定为给付事由。


此外,纠纷调解委员会还认为,即便重伤与否尚未最终确定,只要在达成和解时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就可以认定刑事和解具有必要性。


考虑到侦查机关会综合治疗期间、劳动能力丧失率等因素来判断是否起诉,在司法程序结束之前,一直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性。


据此,纠纷调解委员会综合考虑申请人所受伤害属于自赔法上的伤残1~2级,以及加害人为降低今后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而选择和解等因素,作出应当支付保险金的决定。



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引导驾驶人保险交通事故处理支援金附加条款、旅行保险等与生活密切相关保险,形成保险公司快速、合理支付保险金的惯例”,并称“今后也将积极召开纠纷调解委员会会议,持续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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