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请求权的核心要件是“实际劳动”
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韩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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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实际上并未提供劳动,劳动者也不能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资,韩国最高法院作出了这一判决。由于工资是对提供劳动的对价,本次判决明确指出,“是否实际工作”是工资请求权产生的必备条件。


11日,据法律界消息,最高法院第3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Lee Heunggu)推翻了前任益山基督教青年会(YMCA)事务总长 Song某针对益山基督教青年会前历任理事长提起的工资请求诉讼二审中原告胜诉的判决,将案件发回全州地方法院重审。


Song某于2010年与益山基督教青年会方面签订了为期13年的长期劳动合同,约定每月领取基本工资250万韩元及业务推进费50万韩元。此后,双方因拖欠工资问题产生矛盾,他以2020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间发生的未支付工资9600万韩元为由提起本次诉讼。此前一审和二审认为,即使不论Song某是否实际提供劳动,只要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成立,被告一方就负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因而支持了Song某的请求。



但最高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断。合议庭表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约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则约定就此支付工资的双务合同”,“在没有特别约定或惯例的情况下,工资请求权只有通过提供劳动才会发生,只要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就不能享有其对价关系上的工资请求权。”原审在未对原告是否实际提供劳动进行审理的情况下,仅以劳动合同已经签订这一事实就认可其工资请求权,被认为是误解了相关法律原理。

大法院:“即便签了劳动合同,如未实际工作不得领取工资” View original image

最高法院还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解释提出了问题。根据Song某与被告等人在以往工资纠纷过程中制作的“确约书”,双方同意支付拖欠工资,并将劳动期限确定至2021年12月,同时撤回一切法律措施。合议庭表示:“可以有相当理由认为,该劳动合同已于确约书中约定的2021年12月终止。”合议庭判决称:“原审在工资请求权及处分性文书解释等方面误解了法律原理,未尽必要的审理义务,已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属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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