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5阵亡都不知情,抚恤金时效却已结束?”
最高法院判决支持遗属
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称,在6·25战争中阵亡的军人,其遗属在收到国家发出的正式死亡通知之前,不能认为索要抚恤金的期间已经开始进行。
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Shin Sukhui)近日表示,在6·25阵亡军人子女A某起诉国军财政管理团团长一案的上诉审中,推翻了此前判决原告败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
A某的父亲B某于1949年入伍陆军,次年即1950年8月在6·25战争中牺牲。当时军方并未将B某之死按“阵亡”处理,而是按“失踪”登记。其家属在不知生死的情况下生活,直到1963年在家中长辈的劝说下才办理了死亡申报。陆军本部正式承认B某为阵亡,是在此后35年、即1998年的事。
A某于2022年7月向国军财政管理团申请父亲军人死亡抚恤金。但军方依据1950年代适用的旧《军人死亡给付金规定》,以抚恤金申请期限“自死亡之日起5年”已过为由,拒绝支付。A某因此提起诉讼,但一、二审均判决原告败诉。法院认为,无论以B某死亡的1950年、家属申报死亡的1963年,还是军方作出阵亡认定的1998年为基准来看,A某提出抚恤金申请的2022年都已经远远超过5年的法定期限。
然而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判断,称“即便在军人死亡与否在客观上并不明确、遗属也无法得知的情况下,一概认为自死亡日起消灭时效即开始进行,并不符合正义与衡平原则”。最高法院注意到,政府在1955年修改《军人死亡给付金规定》,将消灭时效的起算点从“死亡日”改为“收到死亡通知书之日”。这是因为在战争环境下,遗属难以及时、准确确认是否阵亡,才改为自国家发出正式通知之时起算时效。最高法院同时指出,“二审法院未能明确审理‘遗属自国家收到亡者死亡通知,或得以知悉产生抚恤金支付事由之事实的时间点’究竟为何时,属于审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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