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成本补偿” vs “按出厂价算”……炼油企业损失补偿之争,政府与业界各执一词
第五轮石油最高限价再次冻结
炼油企业损失补偿标准之争“升温”
本月内将组建最高额结算委员会
随着政府再次冻结石油最高价格,围绕损失额测算标准,政府与业界的神经战预计将进一步升级。业内担忧称,尽管政府承诺进行损失补偿,但如果坚持当前的“成本核算方式”,企业实际遭受的损失可能难以得到充分弥补。
据产业通商部8日透露,从当天起实施、为期2周的第5次最高价格为:每升汽油1934韩元、柴油1923韩元、煤油1530韩元。政府解释称,此举是考虑到国际油价波动仍然较大,且石油制品价格上涨正推高居民消费价格和物流成本。
业界指出,最高价格制实施已进入第2个月,累计损失规模膨胀到以万亿韩元计的水平,无法完全获得损失补偿的忧虑正在扩散。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政府虽然承诺进行损失补偿,但如果补偿标准以生产成本为中心来确定,那么由市场价格与最高价格差额所产生的损失,可能难以得到充分反映。当前产品价格与汇率上涨压力叠加,如果损失补偿规模达不到预期,业界的负担将不可避免地大幅加重。”
由于在损失补偿标准问题上的分歧难以缩小,政府与业界之间的拉锯战预计在一段时间内仍将持续。政府方面主张,应以生产成本为基准测算损失补偿规模。具体做法是,各家炼油公司根据财务报表和损益表等资料自行核算成本并提交给政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最高额结算委员会进行最终审查与确认。
相反,炼油业界则坚持认为,应以企业实际采购价格为基准来测算损失补偿规模。其解释称,由于原油经炼制后,汽油、煤油、柴油等在同一工序中同时生产,属于所谓“联产品”结构,因此难以单独算出某一种产品的成本。
如果按照炼油业界的逻辑,以供应汽油和柴油等时所使用的基准价格——新加坡国际石油成品价格(MOPS)作为基准价,换算成每升价格后,再代入最高价格制实施过程中的不同时间差情景进行测算,炼油公司所蒙受的损失额预计将远超3.5万亿韩元。这一规模已超过政府编列的约4.2万亿韩元预备费的80%。
有观点还主张,损失测算不仅要反映生产成本,还应计入因汇率上升带来的实际负担。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炼油公司必须以美元支付原油货款,因此汇率上升带来的冲击也相当大。由于价格受到管制,不可避免会出现大规模外汇汇兑损失和经营亏损。”
政府与业界计划通过本月内组建的最高额结算委员会等机构,围绕损失补偿标准和规模持续展开协商。另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关于损失补偿标准,目前刚刚开始与政府进行协商,将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协同讨论的基础上,对相关标准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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