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应设立重大经济犯罪专门调查窗口”[混乱的公平交易调查]⑥
美国在法务部下设反垄断局
“照搬只会加剧混乱”
提出整顿重复调查结构等方案
在即将调整公平交易调查权之际,围绕是否应当仿照美国司法部(DOJ)下属“反垄断局”的模式,在韩国法务部之下设立专门负责公平交易的刑事执法组织,社会上意见不一。
在美国,除承担公平交易委员会职责的联邦交易委员会(FTC)之外,司法部下还设有由副部长级官员领导的独立反垄断局。对卡特尔案件,可对个人判处最高10年有期徒刑及不超过100万美元(约14.2亿韩元)的罚金,对企业则可处以不超过1亿美元(约1400亿韩元)的天价罚金。
由于刑罚严厉且需要高度专业性,反垄断局统一负责卡特尔案件的刑事调查与起诉。舆论认为,要切断日益智能化、隐蔽化的大型卡特尔,韩国也应设立这样一个融合强制调查权与经济分析能力的专业调查机构。
不过,也有不少谨慎声音指出,美式架构并非标准答案。美国将竞争法执法分割为竞争当局与刑事当局,是一种接近于例外的结构,难以原封不动地移植到韩国。
某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公平交易专业律师表示:“美国对卡特尔实施的刑事制裁本身极为严厉,反垄断局也在长期实践中固化为独立体系,但很难说这种结构本身具有普遍性。尤其是在像韩国这样刑事罚金水平和制度基础都不同的国家,如果只把组织框架照搬成美式,反而可能只会加剧市场混乱。”
主要海外国家的调查体系与美国的路数不同。加拿大由竞争当局主导行政及刑事案件调查,仅将刑事起诉环节移交联邦检察机关(PPSC);德国等欧洲主要国家以及欧盟(EU)层面的竞争当局,大体上也是先行调查,仅将必要案件有限地导入刑事程序。日本则由公正交易委员会(JFTC)同时承担现场调查与刑事控告职能。
专家一致认为,有必要整顿韩国多层重叠的调查结构,并将应对重大经济犯罪的专业调查窗口加以一体化。熟悉公平交易委员会情况的相关人士表示:“从海外案例看,一般都是由竞争当局先行调查,只有确实需要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才在之后移交。韩国也不必一味效仿美式组织结构,而是应当将卡特尔等重大犯罪置于单独的刑事轨道管理,其余案件则根据性质,在专业机构之间精细划分角色,这样的折中方案更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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