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网收紧时出现组织化证据销毁
以公正委“任意调查”方式追踪存在局限
检方两个月内展开搜查扣押和电子取证
查清淀粉糖价格串通案实际规模
通过“强制侦查”获取关键性证据
应对企业提起的罚金撤销行政诉讼

“在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阶段或许还能咬死不认,但一旦到了检察机关,就绝不可能不招。”


在涉案金额高达约10万亿韩元的淀粉糖价格串通案中,相关业界高管的通话录音原文,清晰呈现了行政机关调查与检察机关调查之间的差异。近期检方侦办的这一“淀粉糖价格串通案”,被视为凸显在公平交易犯罪中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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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专属告发权而进行的告发状移送,是刑事案件的起点。迄今为止,检察机关一直是在公平交易委员会移送的案件基础上开展补充侦查,进而锁定个人行为人,复原高层决策链条,并追加收集物证,从而“拼装”完成刑事案件。即便公平交易委员会告发的是法人违法行为,要在实际刑事审判中追究责任,仍须重新查明是谁作出的决定、汇报到什么层级。然而,随着中大犯罪调查厅的设立被提上议程,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职能被弱化甚至废除的方案开始讨论,社会上对公平交易案件“侦查完结性”可能遭到破坏的忧虑日益加剧。


◇突破任意调查局限的强制侦查

在公平交易犯罪中,企业内部往往有多人参与,他们通过社交软件或黑话,以“细胞式组织”方式秘密介入。此次侦查中,企业方面甚至像“明星讲师”授课一样,在白板上写下涨价金额进行密谋,或者拍下发送串通公文的“认证照”以便相互监督。一旦侦查网收紧,他们就将证据投入碎纸机销毁,并通过内部取证系统删除记录,进行组织化的证据毁灭,毫不手软。


问题在于,以对方同意为前提的公平交易委员会“任意调查”,在追踪此类组织化掩盖行为时存在先天局限。一旦企业下定决心销毁证据或试图“切尾求生”,就很难像强制侦查那样即时予以扣押。一名专门办理公平交易案件的A律师表示:“如果说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市场结构和竞争限制性判断方面具有优势,那么检察机关则负责锁定个人行为人和高层责任、证明主观故意,从而搭建起刑事案件的骨架。”其意在指出,仅凭一纸告发状,尚不足以构成能够经受刑事审判的完整结构,充其量只够应对行政案件。


出身于公平交易委员会的B律师也表示:“公平交易委员会主要围绕市场地位和竞争状况来判断违法与否,而刑事案件则必须具体查明个人介入程度和汇报体系。”他解释称,两者核查的重点本身就不同。实际上,在淀粉糖案件中,公平交易委员会最初告发的串通规模约为6.2万亿韩元。但检方通过两个月的搜查扣押和电子取证,发现了被隐藏的内部电子邮件,并将四散的交易明细加以汇总,最终查明实际规模高达约10.1万亿韩元,成为迄今为止食品价格串通案中金额最大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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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位补充侦查,行政诉讼也将摇摇欲坠

更大的问题在于,补充侦查的空白不仅会导致刑事追责失败,甚至可能动摇国家行政执行的实效性。侦查机关通过强制侦查获取的相关人员笔录以及被复原的物证,在此后企业联手大型律师事务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将成为国家一方最关键的防线。


企业一旦被处以数百亿、数千亿韩元规模的巨额罚金,往往会委托大型律师事务所,发起撤销罚金的行政诉讼攻防战。此时如果没有通过强制侦查获取的关键证据,在激烈的法律攻防中,国家一方就很难抵御企业方的论证。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C律师表示:“侦查机关通过搜查扣押,可以一次性打击到决策高层,效率很高。如果只是抛出一纸告发状而补充侦查就此停滞,那么在后续行政诉讼中,国家一方可能败诉,从而动摇罚金处分本身。”


各机关的目标和侦查方式本质上不同。一位前公平交易委员会法律辅佐官称:“公平交易委员会为了处以巨额罚金,必须精确到‘元’为单位进行缜密计算,并证明事实关系,以避免败诉风险;相反,侦查机关的目的在于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相较复杂的经济分析,更倾向于将相关人员一并锁定,争取获得‘集体供述’,处理方式相对粗线条。”



法律界普遍认为,只有结合侦查机关的强制力,才能彻底遏制日益智能化的卡特尔。无论侦查权是否移交至中大犯罪调查厅等机构,在公平交易委员会告发之后,填补刑事案件漏洞的精细补充侦查体系都必须予以保留。B律师表示:“公平交易委员会和检察机关就像一辆车的两只轮子,少了任何一只都转不动。如果强行拆散原本相互咬合运转的分工体系,最终只会导致国家在应对以万亿为单位的卡特尔时,整体侦查能力出现倒退。”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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