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委员会未认可华城市在隶属华城市体育会的生活体育指导员问题上的“用人单位属性”。这是在修订《劳动组合法》实施后,围绕地方自治团体用人单位范围的判断持续作出的背景下,再次确认仅作为预算执行主体的地方自治团体难以被视为用人单位的标准。
京畿地方劳动委员会于14日表示,就全国民主劳动组合总联盟(民主劳动组合总联盟)民主一般联盟公共连带劳动组合针对华城市提起的“对关于确定有权提出集体谈判要求的劳动组合公告事实的异议申请公告的纠正申请”一案,因未认可作为地方自治团体的华城市具有用人单位属性,作出了驳回决定。
在“黄色信封法”(《劳动组合及劳动关系调整法》第2、3条修正法律)施行首日即本月10日,韩国民主劳动组合总联合会在首尔世宗路举行斗争宣告大会,集会结束后,民主劳动组合总联合会的组员等正在进行游行。联合新闻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此前,公共连带工会主张,华城市实际上掌握并决定华城市体育会所属生活体育指导员的录用和津贴等劳动条件,属于修订《劳动组合法》上的“合同外用人单位”。同时,该工会认为,在关于分包劳动组合的集体谈判要求劳动组合确定公告中将这些人排除在外属不当,因而于上月24日向京畿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纠正。
但京畿地方劳动委员会判断,华城市仅是依照法律和地方议会条例编制的预算的执行主体,难以认定其直接制定生活体育指导员的津贴等劳动条件,或行使最终决定权。
审判委员会综合上述情况认为,难以将华城市认定为《劳动组合法》上的“具体且实质的用人单位”。据此,审判委员会认为公共连带工会的纠正申请缺乏理由,作出了驳回决定。
此次裁决是劳动委员会否定发包方对分包工会用人单位属性的第二起裁决。
本月10日,全罗南道地方劳动委员会曾驳回隶属韩国劳动组合总联盟(韩国劳动组合总联盟)的韩国塔式起重机驾驶员劳动组合针对Jungheung土建·Jungheung建设提出的关于集体谈判要求事实公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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