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川国际机场公社对其外包劳动者的用人主体性,在产业安全议题范围内被部分认可。作为“黄色信封法”(《工会法》第2、3条修正案)实施后公共机构作出的主要裁决案例之一,此举今后可能影响到原承包与分包之间的谈判结构。
仁川地方劳动委员会8日表示,就仁川国际机场公社与7个外包工会提出的谈判单位分离申请案,已作出认定其在产业安全议题上具有用人主体性的决定。同时,决定将谈判单位按隶属关系分为韩国劳动组合总联盟所属工会、民主劳动组合总联盟所属工会及其他工会等3个谈判单位。
仁川地方劳动委员会将认定原发包方用人主体性的依据,归结为:公社对机场主要设施及设备等拥有支配与控制权;公社对机场整体安全与保健管理体系实施统一控制;劳资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等因素。
此外,在谈判单位分离方式方面,委员会综合考虑了各工会之间利益关系的相似性及工会之间潜在冲突的可能性,决定将外包劳动者群体按其所属上级工会组织分为3个谈判单位。
Min Gilsu仁川地方劳动委员会委员长表示:“仁川国际机场公社是代表大韩民国的公共机构,是众多原承包与分包劳动者工作的事业场所。希望以此次外包谈判单位分离模式为基础,通过原承包与分包劳资双方的实质性对话,成为改善劳动条件并提供更优质公共服务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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