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部提起的诉讼中于今年年初败诉
事故发生后两年多仍未获得赔偿

两年多前发生的“60鸡炸鸡钢丝混入”事故受害者,针对销售问题炸鸡的加盟店主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首场庭审于8日开庭。


当天下午,在仁川地方法院民事第54单独法庭,受害者A某针对仁川一处60鸡炸鸡加盟店主B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首次辩论期日正式进行。


60계炸鸡“混入铁丝”事件首场加盟店主诉讼开庭 View original image

2024年3月31日,A某在B某经营的60鸡炸鸡门店打包了去骨“克克克”炸鸡,与丈夫、儿子一起食用时,发生钢丝刺入其后咽壁(与食道相连的喉咙后壁)的事故。(本报3月19日报道:吃炸鸡时呕吐,喉咙被2厘米钢丝扎住……炸鸡公司竟称不负责?


通过内窥镜手术取出该钢丝的医生表示,“如果钢丝刺入部位的炎症或糜烂(黏膜损伤)加重,或者一旦发生食道穿孔,可能危及生命”,足见事故之严重。然而,A某至今尚未从60鸡炸鸡总部(股份公司Jangs Food)或销售门店加盟主B某处获得任何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后不久,总部员工曾上门尝试和解,但由于对和解金额存在分歧,以及围绕唯一证据——钢丝的流行病学调查问题产生意见对立,双方矛盾日益加深。


A某医院诊疗记录中附带的取出钢丝前后咽后壁影像。

A某医院诊疗记录中附带的取出钢丝前后咽后壁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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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过程中,总部反而对A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自身不存在损害赔偿债务;同时,还以信息通信网络法上的名誉毁损嫌疑,将在Bobae Dream、Nate板等论坛发布受害事实的A某举报至警方。


A某在警方获得不予移送(不立案移送检方)决定,但在今年年初总部提起的诉讼一审中败诉。


法院认为,问题钢丝确实出自B某经营门店购买的炸鸡,但以加盟事业法上加盟总部与加盟主为相互独立的经营主体、以及尚无法判明问题钢丝究竟是在烹饪过程中混入,还是在加盟总部提供的原材料或辅料的加工、流通过程中混入等理由,判决支持总部一方。


A某于去年9月、在针对总部的诉讼进行期间,又对加盟主B某提起诉讼,并申请与针对总部的诉讼合并审理。


当天法官首先让双方确认此前A某与总部之间诉讼的进展情况。


A某的代理律师简要说明了总部对A某提起的诉讼中A某败诉的理由。法官在听到该案并非A某起诉总部,而是总部先起诉A某后,表现出略感惊讶的反应,说道:“啊,是被告一方先提起的诉讼吗?”


B某一方的代理律师说明,那是一件“确认债务不存在之诉”。


仁川广域市弥邱忽区仁川地方法院全景。崔锡镇记者供图

仁川广域市弥邱忽区仁川地方法院全景。崔锡镇记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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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又问道:“医疗费是22万韩元,精神损害赔偿大约是2000万韩元,对吗?”对此,A某的代理律师答道:“总部以名誉毁损为由对A某提出刑事控告,给其造成极大痛苦,我们综合考虑了这些各种情况后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对此,B某一方代理律师表示:“(刑事控告相关)内容是A某与总部之间的关系”,“A某最初要求1000万韩元作为和解金,我们表示将对(被称来自炸鸡的)钢丝进行因果关系调查,如果确认是烹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成分,就支付和解金,但A某不予接受,并称若不支付和解金就要向媒体曝光受害事实,随后开始在网络上发帖。”


法官表示:“本案需要证明钢丝是在烹饪过程中混入的,这一点已经证明了吗?”


对此,A某的代理律师称:“一审中已经认可钢丝混入炸鸡这一点,但以尚不清楚是由谁、在何种过程中混入为由,判决我们败诉。不过,被告B某是直接交易相对方,作为最终供应者,被告有义务确保所有食品以完全状态供应,从我们的立场看,被告存在过失。”


最后,法官问道:“所需资料都已经提交了吗?”


B某的代理律师回答:“如果再给一次机会,我们会把资料全部整理后提交。”


下一次开庭日期定在下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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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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