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炸鸡呕吐、喉咙刺入2厘米铁丝…却判炸鸡公司无责?[崔Seokjin的Law & Biz]
总部提起民事诉讼又追加刑事控告
状告加盟总部败诉后正起诉加盟店主
应当能够追究加盟总部的法律责任
大约2年前,有人在食用国内某知名品牌炸鸡时,炸鸡里掉出的铁丝刺入其咽喉后壁(后咽壁),发生了事故。
由于受害人与炸鸡公司之间的和解告吹,受害人不仅没能与公司达成民事和解,反而还被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和刑事控告。甚至法院还作出判决,认定公司不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在这起一度可能危及生命的事故中,受害人至今不仅尚未拿到任何治疗费用,反而还面临需要承担对方诉讼费用的处境。
炸鸡里掉出的铁丝刺入喉咙
2024年3月31日晚,居住在仁川市的A某与丈夫、10岁儿子一起前往家附近的一家炸鸡店。这是一家打出“每天只用新油炸60只鸡”并强调卫生的60Gye Chicken加盟店。
一家人将平日里儿子最喜欢的无骨炸鸡打包带回家,围坐在餐桌旁开始吃鸡。不久之后,正在吃鸡的A某开始冒冷汗并出现呕吐。受惊的丈夫拨打了119报警电话,急救人员随即出动。A某自述喉咙有异物感并伴有疼痛,请求立刻送往医院急诊室,但当时正值医疗系统大规模罢诊,连大型医院都没有可以接诊的医生,正在救护车内等待的A某最终只能被送回家。
次日早晨,A某前往耳鼻喉科就诊,从医生口中听到了令人震惊的话:通往食道的通道——后咽壁上,有某种细长的东西扎了进去。通过内镜手术将卡在喉咙里的异物取出后发现,那是一根长达2厘米的铁丝。
医生表示:“如果铁丝刺入部位发生严重炎症或糜烂(黏膜损伤),或者一旦出现食道穿孔,可能危及生命”,并再三叮嘱必须极度注意。A某当时脑中闪过的第一个念头是:“要是这东西被10岁的儿子吃下去会怎样?”在事故的巨大冲击下,A某出现了中度以上焦虑、抑郁、失眠等症状,不得不接受精神科治疗。
因“形式化道歉”而破裂的和解
由于出售问题炸鸡的门店要到下午才营业,A某的丈夫便先在60Gye Chicken官网的留言板上,将在医院拍摄的内镜照片、119出动记录等资料一并上传,并整理说明了事故经过。
帖子发出后,运营60Gye Chicken的加盟总部——股份公司Jangs Food(以下简称总部)的一名员工与其取得联系,总部客户服务团队负责人和加盟事业室室长随后上门拜访。此后,总部方面与A某共进行了3次当面会谈。
A某回忆称,总部员工一开始只说过一次“很抱歉”,从那以后就一直反复要求索要作为证物的铁丝。第三次来访时,总部方面还带来了担任公司法律顾问的某律师,该律师表示“炸鸡是打包带走的,(铁丝)很有可能是在家里混入的”“顾客当中也可能有人动机可疑”等,让她感到自己仿佛被当成以索要赔偿金为目的的“恶意消费者”。
A某将问题铁丝拿给总部员工看,也允许他们亲手触摸并拍照留存,但坚决反对由对方将铁丝带走。她表示,自己担心一旦交出这唯一的证物就有可能丢失,加之当时还在上班,客观上也很难配合参与调查。
总部员工询问A某希望的和解金额,A某提出了1000万韩元。对于A某提出的金额,总部员工并未多作评论,而是始终强调必须回收铁丝进行调查。
总部方面则表示,由于A某拒绝提供铁丝用于流行病学调查,导致无法继续推进和解。总部一名相关负责人称:“要支付1000万韩元这样一笔不小的金额,公司也需要有支出依据,因此必须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在A某拒绝提供铁丝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再继续和解”,“提起民事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加盟店,不得已而为之的措施”。
不过,总部方面曾表示,即便不做流行病学调查,也愿意支付A某的治疗费和炸鸡退款,并要求其提供账号信息,但随着事态恶化,直到如今将近2年过去,连治疗费也依然未获支付。
从民事诉讼到刑事控告
随着和解破裂,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A某在与总部客户服务团队负责人通话时,对律师的态度提出抗议,并表示如果无法达成和解,将向媒体进行公益举报。随后,总部方面的律师致电A某,表示“如果不给铁丝,就不存在和解”“将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紧接着,第二天总部便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确认其对A某不负有损害赔偿债务。
几天后,A某在Bobae Dream、Nate Pan等网络论坛上发布帖子,介绍自己遭遇的事故经过以及60Gye Chicken总部的应对情况,并请求网友帮忙。由加盟店主申报的食品责任保险理赔案件,也因总部正在进行诉讼为由被撤回。
总部又以信息通信网络法上的“通过陈述虚假事实实施名誉毁损”嫌疑向警方控告A某。但在去年10月,负责侦办A某案件的警方作出了不予移送检方的决定。警方认为,A某发布的部分内容仅属单纯意见表达,关于事实的陈述也难以认定为虚假,且与其说A某是“以诽谤为目的”撰写帖子,不如说是出于公益目的,因此不构成犯罪。
法院为何支持加盟总部一方
然而在今年1月,法院就总部方面提起的本诉作出判决,认定其“对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同时驳回了A某就损害赔偿提起的反诉。法院认为,虽然可以认定A某在吃炸鸡时铁丝刺入喉咙属实,但无法认定总部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首先根据以下事实作出判断:▲A某在购买炸鸡39分钟后便拨打119报警 ▲在日常生活中,很难设想以一般情形或方式,会有铁丝状物质进入人口腔并卡在后咽壁 ▲对于A某发布的帖子,侦查机关作出了“嫌疑不存在、不予移送”的决定。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为可以认定A某食用的炸鸡中混入了问题铁丝。
但法院并未认定加盟总部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加盟事业法》规定,加盟总部与加盟店主为相互独立的经营者,这一点对A某不利。
法院首先指出,在侵权责任方面,要成立加盟总部的用人责任,必须先认定加盟店主与总部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双方属于平等的法律主体,并非总部对加盟店主实施指挥、监督的关系。
此外,要成立用人责任,还须以受雇人实施侵权行为为前提。然而在本案中,尚无法查明铁丝究竟是在烹饪过程中混入,还是在总部提供的原材料或辅料的加工、流通过程中混入,因而难以认定加盟店主构成侵权行为。
A某一方还主张,总部应根据《商法》承担“出借名称人责任”,或根据《产品责任法》承担产品责任,但上述主张均未被法院采纳。
“应认定加盟总部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一名出身于高等法院部长法官的律师表示:“这起案件如果一开始就将加盟总部与加盟店主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可能会更好”,“即便在共同侵权的情形下,根据判例也要求分别认定各自过失,因此并不能保证一定会被认可,但至少可以主张,事故是由于加盟总部或加盟店主二者之一的过失造成的”。
在针对Pizza Hut加盟总部的差额加盟费诉讼中,代理Pizza Hut加盟店主最终胜诉的Law Firm YK律师Hyun Minseok表示:“从受害人的立场出发,以加盟店为被告,依据债务不履行请求损害赔偿,是最稳妥的方式。但由于是在应对加盟总部提起的本诉时,以反诉形式提起诉讼,因此似乎出现了无法再将加盟店追加为被告的问题。”
Hyun律师还表示:“与承揽或委任关系不同,针对加盟店要认定用人责任并不容易;理论上可以主张适用《民法》第760条第2款(加害人不明的共同侵权),但最高法院认为必须分别认定加盟总部与加盟店各自的过失,从而大幅限制了该条款的适用,因此从当前法院实务看,要追究加盟总部在第760条项下的共同侵权责任也并不容易。”
同时,Hyun律师指出:“考虑到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社会中发生的损害进行公平、合理分配’这一立法宗旨,以及加盟总部允许加盟店以其品牌销售商品并据此获取相当于加盟费的利益等因素,我认为,至少应当对加盟总部认定加害人不明的共同侵权责任,这才更符合《民法》第760条第2款的立法本意。”
A某表示:“消费者买炸鸡并不是看加盟店主个人,而是信任品牌才购买。总部一方面挥舞着对原材料供应权这把强有力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却在真正发生事故时不承担责任,这种畸形结构必须通过立法予以纠正。”“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由总部与加盟店共同承担责任,并对总部利用资本实力对受害者实施‘战略性封口诉讼’的滥用行为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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