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或迁址时优先考虑无障碍设施”

国家人权委员会表示,使用法律救助的残障人士在出行便利方面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因而向大韩法律救助公团(下称公团)提出了完善设施的意见。

首尔中区国家人权委员会。联合新闻提供

首尔中区国家人权委员会。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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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委26日表示,在对有关公团下属支部设施残障人士可达性不足的申诉作出驳回决定的同时,仍然表达了今后有必要采取切实设施改善措施的意见。


本次申诉是轮椅使用者A某于2021年起对公团支部、派出所、支所办公场所等进行监测后,于去年1月提出的。其称残障人士专用停车位和卫生间等便利设施不足。人权委调查结果显示,公团方面已在部分支所实施了设置盲文标识牌、修缮坡道等部分改进措施。


人权委考虑到相关设施中相当一部分系承租老旧建筑使用,结构变更存在现实困难这一限制因素,对申诉本身予以驳回。但同时认为,公团作为履行法律救助职能的公共机构,有责任积极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使用便利。



据此,人权委表示,有必要在今后新设或迁移办公室时,将是否配备残障人士便利设施作为必备考量因素,并对可自行改善的设施积极加以补充完善。人权委以此事件为契机,敦促公共机构改善残障人士可达性,切实保障其享有法律服务的权利。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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