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士和舵手也被判拘役刑期
看手机错过变向时机

驶离新安足岛的“Queen Zenubia 2”号。木浦海洋警察署提供

驶离新安足岛的“Queen Zenubia 2”号。木浦海洋警察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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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罗南道新安海域航行时,因前方瞭望懈怠等过失导致大型客轮“Queen Zenubia 2号”在无人岛触礁搁浅,负有航行责任的相关人员在一审中被判处缓刑。


光州地方法院木浦支院刑事第3单独合议庭(审判长 Choi Hyeongjun)于18日以业务上重大过失致伤等罪名,对被拘捕起诉的船长A某(65岁)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同案被起诉的一等航海士B某(39岁)被判处拘役2年6个月,缓刑3年;印度尼西亚籍舵手C某(39岁)被判处拘役1年6个月,缓刑2年。


船长A某等人被控于去年11月19日20时17分左右,驾驶经过新安郡长山面足岛附近海域、总吨位2万6546吨级的客轮Queen Zenubia 2号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发生触礁事故,被移送审判。


调查结果显示,尽管该海域属于需要船长亲自指挥的危险水域,船长A某却离开驾驶室,在船长室休息;负有航行责任的航海士B某则因用手机搜索新闻,错过了改变航向的时机。舵手C某同样在自动舵状态下疏于前方瞭望,未能及时察觉与无人岛相撞的风险。


此次事故导致包括乘客和船员在内的267人陷入恐慌,其中80余人需要接受紧急处置或住院治疗。


合议庭表示:“海上事故极有可能导致大规模人员伤亡,在通过狭窄水道时事故风险更高,而船长等责任人未尽到义务,犯罪情节严重。”



但同时指出:“考虑到被告人已予以反省,并在事故发生后采取措施,使乘客安全撤离,防止了更大损失,且已与相当一部分受害者达成和解等情节,综合决定量刑。”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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