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尔市:“将切实落实汉江巴士审计指摘事项”……特惠嫌疑已消除
“将依法透明执行并公开”
“从适用对象中排除《地方财政法》是合理的”立场
确认在运营企业选定中不存在特惠行为
首尔市16日表示,将通过对汉江巴士的审计,迅速且切实落实被指出的行政补充事项。
据首尔市介绍,应国会行政安全委员会当日要求,审计院实施的与汉江巴士相关的审计结果最终被通报为“注意·通报”。
首尔市未来汉江本部长 Park Jinyoung 表示:“将迅速且切实落实此次审计结果中被指出的行政补充事项”,“所有过程将依据法律和标准透明执行,并通过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以回应市民信赖”。
本次审计以检查汉江巴士项目推进全盘的事实关系和程序适当性为目的,围绕▲总项目费用测算等成本收益计算的适当性 ▲与船舶建造合同相关的特惠嫌疑 ▲船舶航速未达标等三大争点展开。
首先,关于在总项目费用测算及经济性分析时是否将船舶建造费用纳入其中,市方面称,由于没有民间主导的内河水上公共交通项目先例,遂适用铁路、机场等相关指引,将购船费用排除在外。
首尔市解释称:“渡船运营项目属于民间独立项目,将其排除在《地方财政法》适用对象之外是合理的”,“在机场建设项目中,根据相关指引,在总项目费用测算及经济性分析时也排除飞机购置费用”。
但审计院根据《地方财政法》等判断,船舶建造费用应当被包含在内,并在此基础上对今后推进新项目时要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作出“注意”处分。“注意”是指在审计结果中,虽未达到处分事由程度,但为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而予以警示的措施。
关于第二批船舶建造企业的选定过程,经确认投标及评估程序的适当性得到认可,未发现违法或不当行为。
同时,在汝矣岛码头建设项目的项目方选定是否存在不公领域中,也被确认运营企业选定过程中不存在特惠等违法或不当行为。对项目实施主体的管理和监督也被认定不存在问题。
关于船舶航速未达标问题,市方面说明称,在项目初期阶段难以准确确定船舶航速,直到去年2月交船后才得以确认。
审计院“通报”称,今后在设定水上公共交通工具的船舶航速等指标时,应当考虑实际可达成的航速,对航行所需时间和运行时刻表等进行调整。所谓“通报”,是指由被审计机构自主处理的事项,是比“建议”更强调自主性的措施。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