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一部分未明确列出谈判议题
预计将围绕个案展开更大法律争议

随着“黄色信封法(《劳动组合及劳动关系调整法》修正案)”的实施,面向发包方的承包方工会以及发包方工会的集体谈判要求开始全面升温。由于在谈判议题较为笼统时难以判断发包方是否具有“用户性”,再加上陆续出现谈判单位分离申请,各企业的应对压力也在不断加大。


股票交易、并购也成谈判议题…黄色信封法令企业盘算更复杂 View original image

实施首日,407家承包方提出要求

据雇佣劳动部透露,在黄色信封法实施的3月10日当天,以221家发包方事业场所为对象,共有407个承包方工会、支部、支会提出了集体谈判要求。当日,在发包方用户中,表示有谈判意向并公告收到谈判要求事实的事业场所共有5家,分别为韩华海洋(한화오션)、浦项制铁(포스코)、Coupang CLS(쿠팡CLS)、釜山交通公社(부산교통공사)和华城市(화성시)。


据悉,现场存在不少案例,要么以“日后补充谈判议题”的方式笼统列出,要么干脆不予具体明示。此外,也出现了发包方公告收到谈判要求的同时,承包方工会向劳动委员会提交谈判单位分离申请的情况。


“混合谈判要求应按议题分别应对”

如果发包方对从业人员负有安全措施义务,则其被认定为谈判对象的可能性较高,但专家指出,仍可能因个案不同而作出不同判断。


Yulchon律师事务所律师 Lee Gwangseon(司法研修院第35期)表示:“像企业内部承揽这样共享设施的情形,被认定为谈判对象的可能性很大。”同时他也称:“如果连依据《产业安全保健法》或《重大灾害处罚法》采取的所有措施都一并视为发包方实质支配力的根据,就可能与将依照法令制定的作业指引等视为例外情况的雇佣劳动部指引相互矛盾,因此应当根据具体事案作出不同判断。”


有意见指出,对于多个议题混合在一起的谈判要求,企业应当按议题分别应对,同时综合考虑未来发生争议的可能性。这位律师表示:“如果承包方工会在谈判过程中提出新的议题,企业可以以自身不具用户性为由拒绝应对,但若工会主张这是不当劳动行为并发起争议行为,其合法性最终很可能要交由法院来判断。”


在法律实施首日,承包方工会等向劳动委员会申请“谈判单位分离”的案例有31件。Bae, Kim & Lee律师事务所律师 Kim Sangmin(第37期)解释称:“目前已经陆续收到谈判单位分离申请案件,各企业正在为如何应对这些申请而苦恼。”Kim律师表示:“谈判单位分离案件可能成为判断用户性的第一阶段,一旦谈判单位被分离,谈判结构将更加复杂,谈判负担也可能增加。”他指出,企业有必要在应对策略上,既就谈判议题的用户性问题展开争论,也要对谈判单位本身的正当性进行争辩。


Jipyung律师事务所律师 Kwon Younghwan(律师考试第3届)表示:“从企业立场看,如果将谈判单位合并为一个,就可以统一推进谈判程序,但若因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而引发罢工,可能会出现规模更大的集体行动。”


在决定谈判代表工会的过程中,也被预期将出现争议。Kwon律师认为:“在处于竞争关系的多个工会之间,围绕主导权的利害关系相互交织,可能会在是否将谈判单位合并或分离的问题上产生分歧。”


雇佣劳动部在操作手册中明确指出,以合并、分立、转让、出售等企业组织变动为目的的“事业经营上的决定”并非集体谈判对象,但在实际现场,相关事项却被作为谈判议题提出。


Shin & Kim律师事务所律师 Kim Jongsu(第37期)解释称:“在并购(M&A)临近的企业工会中,有工会主张将会发生岗位调整或部门合并撤销,并以此预见为由,要求就就业稳定等问题与工会进行协商或取得工会同意。”



记者 Seo Hayan,《法律新闻》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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