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在大法院刑事案件中获承认
“操作手册不完善,须积极主张权利”

在“律师保密特권(Attorney-Client Privilege, ACP)”制度实施前1年,最高法院于今年2月20日作出承认ACP的决定,由此出现一种预期,即ACP将在刑事程序中立即适用。但由于侦查·调查机关缺乏具体操作手册,律师以及企业法务·合规人员需要充分理解该制度的宗旨,并在实务中积极主张相关权利。平时在工作中,也有必要通过外观和形式管理与法律咨询相关的资料,使其一目了然属于ACP适用对象,这一点变得尤为重要。


ACP将于2027年2月20日施行。包含ACP引入内容的《律师法》修正案,将律师与委托人或拟成为委托人之间进行的“秘密意思交换”以及与受任案件相关的“文件·资料”等不予公开的权利予以明文化。


ACP 2027年施行,效力立即生效 View original image

最高法院近期在一宗刑事案件中承认了ACP。最高法院刑事第1庭(主审大法官 Shin Sookhee)于2月20日,维持了下级审法院撤销检方对辩护人和委托人之间法律咨询资料进行搜查扣押处分的判断(2024모730)。


法律界认为,此次判决与《律师法》修订为积极主张ACP适用提供了依据。《律师法》修正案附则第2条规定,法律施行前进行的意思交换内容和业务成果物,同样适用ACP规定。


Law Firm 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Noh Minho(司法研修院第41期)表示:“ACP并非律师的权利,而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秘密的权利”,并称“根据最高法院近期的判断,至少在刑事程序中,可解释为即时适用”。


一直以来,ACP制度是在对大型企业案件中广泛搜查扣押惯例的批评声中被提起其必要性的。理由在于,出于企业法务或合规相关记录在侦查过程中可能被大范围外泄的担忧,难以构建切实可行的应对体系。


ACP是否适用于公司内部律师,仍将成为今后的争议焦点。《律师法》修正案并未将公司内部律师明确排除在外,但也有观点认为,侦查机关可能会将公司与公司内部律师之间的关系视为单纯的雇佣关系,从而否定ACP的适用。


因此,如要使公司内部律师的一般性工作成为ACP保护对象,关键判断标准将是与公司内部律师的沟通是否以法律咨询为目的的秘密意思交换。如果公司内部律师直接执行诉讼并具备正式的委任手续,则更有可能被认可为受任案件的性质,因而能够获得相对明确的保护。


最具争议性的情形将是企业“内部调查”。由于公司内部律师作为隶属于公司的受雇人员,可能会有意见认为难以承认其与外部律师同等程度的独立性。


在美国,根据“Upjohn标准(Upjohn Test)”,原则上保护公司内部律师与员工之间的沟通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判决称,Upjohn制药公司员工就海外行贿案件向公司内部法律负责人所作的陈述内容,也受ACP保护,并提出了以下要件:沟通必须以法律咨询为目的,内容须与员工的职务范围相关,且须具有保持秘密的意图等。但如果ACP适用对象被分享给与咨询目的无关的第三方,法院则会认为秘密性已遭破坏,可能以“放弃(Waiver)”为由,不再承认ACP保护。


基于此,有意见认为,企业有必要将法律咨询相关沟通的收件人和抄送范围压缩至必需人员。此外,由于国内尚无关于公司内部律师ACP适用的明确判例,今后可能需要以美国判例等为依据,主张其属于保护对象。


在检察厅被废止、警方侦查权扩大的背景下,ACP在实际侦查现场将如何适用也备受关注。在Law Firm 太平洋律师事务所于3月9日举办的“ACP引入后企业侦查应对与法务·合规战略”研讨会上,出身警界的太平洋律师 Park Seongbeom(第4回律师考试)表示:“一线侦查人员称,具体指引尚未制定。尽管近期在侦查过程中愈发强调遵守程序,但如果不强烈主张属于ACP保护对象,可能难以及时获得优先保护。”



记者 Seo Hayoun,《法律新闻》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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