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求ADOR独立,不能视为对股东间协议的重大违约”

法院在前ADOR代表 Min Heejin 与HYBE的诉讼中,判决支持前代表Min。


前ADOR公司代表 Min Heejin。联合新闻提供

前ADOR公司代表 Min Heejin。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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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31庭(审判长法官 Nam Insu)于12日宣判,HYBE必须向前代表Min支付约255亿韩元的认股权证(股票回购请求权)对价。HYBE针对前代表Min提起的股东间协议解除确认之诉被驳回。


合议庭表示:“可以认定前代表Min曾谋求使ADOR从HYBE独立的方案”,但同时指出:“仅凭这一情形,尚不足以认定其严重违反本案股东间协议。”


HYBE方面主张,前代表Min在解除NewJeans专属合约后,意图推动ADOR进行首次公开募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这一说法也未被采纳。


合议庭指出:“看上去前代表Min曾会见外部投资者,谋求ADOR独立方案,但这些方案似乎都以HYBE的同意为前提”,“若HYBE不同意,这些方案将完全不发生任何效力。”


法院还认可,即便在与HYBE发生纠纷期间,前代表Min仍尽职履行代表理事(首席执行官)职责。此外,法院认为,前代表Min所提出的关于ILLIT抄袭NewJeans以及“压货式”出货的质疑,也不足以构成严重的合同违约事由。


合议庭表示:“就本案合同解除而言,前代表Min将因此遭受的损失相对明确且重大”,但同时指出:“仍难以认定存在足以正当化解除行为的重大违约。”


随后,合议庭命令HYBE向前代表Min支付255亿韩元。同时,还命令其向与前代表Min一同通知行使认股权证的亲信、前ADOR副代表申某,以及前董事金某合计支付约31亿韩元的对价。


本次诉讼始于2024年11月,当时前代表Min通知行使认股权证。根据前代表Min签订的股东间协议,他在行使认股权证时,可从HYBE处获得的金额,为ADOR前2个会计年度平均营业利润的13倍,再乘以其所持ADOR股权比例的75%。



以作为计算基准年度当时ADOR的营业利润及前代表Min所持ADOR股票等为基础推算,前代表Min通过行使认股权证可获得的金额约为255亿韩元。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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