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奖励金应从工资薪金所得改为其他所得以降低税负”——预算政策处 View original image

有观点指出,应将作为研发成果核心激励手段的“职务发明奖励金”的税目分类,从工资薪金所得改为其他所得,大幅降低税负,并结合与类似所得的公平性,对可扣除必要费用的比例进行调整。


国会预算政策处分析官 Kang Minji 于10日发布的《职务发明奖励金课税制度现状及启示》报告中表示,现行职务发明奖励金课税体系正在削弱研究人员和技术人才的创新激励,提出有必要对制度进行重组。在以人工智能(AI)、机器人等尖端技术为代表的无形资产重要性不断上升的背景下,绩效激励相关税制设计已被指与时代变化脱节。


根据现行《所得税法》,职务发明奖励金的课税方式会因支付时间不同而发生变化。在职期间支付的奖励金被归类为工资薪金所得,若年金额超过700万韩元,则适用综合所得税率(6%至45%)。相反,退休后支付的奖励金则被归类为其他所得,对年金额超过700万韩元的部分,可以按20%税率单独计税。即便是针对同一发明成果的奖励,仅因支付时间不同,纳税负担就会出现巨大差异。


Kang 分析官特别指出,在职期间支付的职务发明奖励金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过于苛刻。职务发明奖励金在法律属性上,主要是研究人员将专利权等产业产权转移给用人单位所获得的对价,但在税制上却与绩效奖金一并处理,适用较高的累进税率。国税厅资料显示,将职务发明奖励金申报为工资薪金所得的研究人员,其人均年奖励金平均为2046万韩元,相当一部分人暴露在最高税率区间。


与类似所得之间的公平性问题也被推上议程。将专利权转让给第三方或以技术转移形式获得的收入被归类为其他所得,可获认可的必要费用比例为60%。相反,职务发明奖励金即便是退休后支付的部分,其必要费用比例也仅为0%。因此,即使是同一技术成果,因交易方式和所得分类不同,税负差异巨大,被评价为损害了税收公平性。


与主要海外国家相比,韩国制度也偏于严格。美国原则上将职务发明奖励金作为转让所得(资本利得)征税,仅在以发明为目的而被雇佣的情形下,例外视为工资薪金所得。日本同样原则上将其归类为其他所得,满足一定条件时则按转让所得征税。Kang 分析官表示,考虑到上述海外案例,韩国也有必要重新审视职务发明奖励金的所得分类。


在这种问题意识的基础上,第22届国会已先后提出多项《所得税法》修正案,内容包括将职务发明奖励金的所得分类从工资薪金所得转为其他所得,或扩大免税限额。Kang 分析官分析称,若相关法案获得通过,年均税收减少规模约为50亿至150亿韩元,对财政的影响有限,但有望强化对研发活动的激励效果。



Kang 分析官表示:“职务发明奖励金不仅是对研究者个人成果的奖励,更是左右国家技术竞争力的核心制度”,“应缓解因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而产生的税制不利因素,若转为其他所得,还需一并考虑调整必要费用比例等问题,以兼顾与类似所得之间的公平性”。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