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R扩散与核能保险共保体局限”报告:燃料装载状态跨越国境时赔偿责任主体模糊,建议引入互助保险并推动再保险公司参与等体系建设》
韩国保险研究院于1日表示,小型模块化反应堆(SMR)市场正在扩大,但由于保险体系尚不完善,有必要预先整顿出口型核能综合保险体系。
小型模块化反应堆(SMR)作为下一代能源正受到关注。小型模块化反应堆不同于输出功率在1000兆瓦以上的大型反应堆,其输出功率低于300兆瓦,通过将主要设备一体化,以模块形式生产。与现有大型核电站相比,其安全性更高,占地空间更小,核电站设计和运行程序更为简化,故障发生的可能性更低。在近期人工智能技术爆发式扩散、电动汽车普及扩大、全球用电需求急剧增加的时代,人们期待通过开发韩国型小型模块化反应堆技术,抢占世界市场主导权。照片为在大田儒城区创新型小型模块化反应堆技术开发事业团内,责任研究员 Kwon Yongse 检查创新型小型模块化反应堆的换热过程的全息仿真场景。记者 Kang Jinhyeong
View original image根据保险研究院首席研究委员 Kim Jin-eok 撰写的《SMR扩散与核能保险共保体的局限》报告,全球保险业正通过扩大民间承保能力、开发与产品责任保险(PL)联动的新型产品等方式,努力弥补SMR保险空白。
报告称,预计到2035年,全球电力需求将增加约40%。全球SMR开发已从设计、许可阶段进入示范、建设阶段。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旗下核能机构(NEA)的SMR仪表盘数据显示,成功实现民间资本筹集的项目比例同比扩大了81%。
随着SMR商业化临近,预计将产生建筑工程一切险(CAR)及核能第三者责任保险(Nuclear TPL)的需求。
问题在于,以现有大型核电站为中心构建的核能保险共保体体系无法反映SMR的运营特性,引发拒保或保障空白的担忧。
SMR在工厂内以燃料已装填状态制成,并以成品形式运输。当装填燃料的模块跨越国境或在公海上移动时,其究竟属于“运输中的核物质”还是“运行中的核设施”,在法律地位上存在模糊空间。
一旦发生事故,不仅适用何种国际公约不明确,赔偿责任主体究竟是制造商还是运营商也会变得不清晰,从而可能产生保障空白。
对于海上浮式SMR或移动式反应堆,在经过海上或非缔约国领海时,赔偿责任归属同样不明确,还会出现海洋法与核责任法之间的冲突问题。
SMR不仅用于发电,还被用于工业园区供热、制氢等用途。当在与工业设施结合的场址发生事故,若核事故与一般工业事故叠加,责任归属的厘定将更加困难。
Kim 首席研究委员指出:“现行核能保险体系中最致命的空白出现在管辖权的灰色地带。当SMR模块在燃料装填状态下跨越国境运输或在海上漂浮时,制造国与运营国保险共保体之间关于赔偿责任主体会出现法律上的盲区。”
海外保险业界和国际机构正探索引入SMR专门风险模型以及利用民间资本的策略。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核电产业界正将SMR归类为“低风险设施”,在此基础上合理调整责任赔偿限额,并研究引入相互保险或自保公司(Captive Insurance)等方案。
Marsh、Aon等全球经纪公司则提出,将产品责任保险与供应链保险相结合的混合型保险,而非传统核能保险,并推动民间再保险公司参与。
制造商方面也在积极行动。英国劳斯莱斯SMR等企业从设计阶段起就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设计标准化来降低风险,并提高金融筹资的可行性。
Kim 首席研究委员建议,保险业应当为支援韩国型SMR出口,预先整顿出口型核能综合保险体系。
他表示:“为支持创新型小型模块化反应堆(i-SMR)等的出口,并防止因未满足当地保险共保体要求而导致合同告吹的风险,有必要预先构建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的承保能力和产品结构的‘出口型核能综合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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