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法律面前的政治:稷下的教训与制度经济学的警示
近期,围绕执政党考虑针对特定法官采取立法措施的动向,社会上出现了有关司法独立性受损的忧虑。当司法裁判与国民情绪发生背离时,对其提出批评在民主制度中是再自然不过的现象。然而,如果立法机关的多数意志以实质性压迫司法机关职能的方式发挥作用,就蕴含着逾越“权力制衡”这一宪政秩序边界的风险。
中国战国时期齐国的学术机构稷下的思想家曾强调:“法律不应是出于一时情绪,而应是面向众人的长久规范(法者,非为一时一人之利)。”这句古老格言,至今仍可被视为对企图将法律沦为特定政治局势或势力工具之诱惑的有效警示。
稷下的法家认为,一旦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秩序就会动摇。在他们看来,政治是在法律这一公共基础之上分配权力、调节冲突的技术。换言之,应当先有法律立其本,然后政治在其上运作。然而,近期执政党对司法机关构成及判决方向的过度介入,却在社会上植入了一种印象:法律会随着政治潮流而摇摆。这不仅使法律看上去不再是公共规范,而像是政治选择的副产品,也削弱了人们对整个制度的信任。在一个对法律失去信赖的社会,自由民主主义的根基也必然随之动摇。
在一个价值观与利益多元的社会,冲突几乎是本质属性。政治的角色并非在于消除这些冲突,而在于将其调整为可以持续的平衡。妥协不是放弃原则,而是负责任的调节,是通过节制多数之力,形成共同体能够承受的共识的过程。当政治丧失这一功能,开始以议席数量的优势为先时,司法机关也会被置于政治冲突的延长线上,制度的信任基础随之弱化。
这一问题不仅属于政治哲学范畴,也与经济学中的制度理论密切相关。现代制度经济学(I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奠基人、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Douglass C. North认为,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减少社会和经济的不确定性”。他指出,法律和制度越是容易随着政治利害关系而动摇,整个社会的成本就越高,其结果就是长期增长与创新受到抑制。当制度能够提供可预期性时,个人和企业才能形成稳定预期并投入经济活动;而在一个制度频繁随政治潮流而变动的社会,要摆脱不稳定几乎是不可能的。他的每一句话,都对应着当今韩国政治所面临的现实。
当前最需要的是在与政治保持一定距离的前提下对法律予以尊重的自我克制。关于司法制度改革或法官人事的讨论本身并非禁忌,问题在于其方式与语境。如果根据政治利害反复解释和修改法律的做法不断重演,民主主义就不得不暴露在不必要的风险之下。从长远看,立法机关自身的制度性权威也极有可能遭到侵蚀。稷下法家之所以警告说“政治遵循法律方能安定,法律屈从政治则国将不国”,原因正在于此。
当今韩国政治必须提出的问题十分明确:我们是否已经做好准备,将法律视为人人可预期的公共规范,而不是在权力需要时随时可以动员的工具?我们是否能够恢复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政治不是单纯的竞争,而是追求平衡的过程?必须正视这样一个现实:一旦制度失去信任,政治与经济都会同时摇晃。当前政治所需要的,并非更大的权力,而是能够节制这种权力的智慧。
Kim Gyuil 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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