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开发研究院(KDI)这一国策研究机构提出观点称,有必要引入反映大型证券公司外延扩张所伴随风险的差异化资本稳健性监管。其看法是:对大型证券公司,应将现行资本稳健性指标——净资本比率(NCR)的计算公式恢复为2016年修订之前的方式,以提高对风险的敏感度;而对中小型证券公司,则维持现行监管方式更为妥当。
韩国开发研究院(KDI)17日发布的“KDI Focus”中收录了包含上述内容的《证券公司稳健性监管改进方向》报告。撰写报告的KDI研究委员Hong Jongsu表示:“随着大型证券公司资产与杠杆的扩张,其系统重要性在持续提高”,“但现行NCR制度在杠杆上升时并未将风险反映到指标中,削弱了监管的预警功能”。
这一问题意识源于:现行作为判断证券公司资本稳健性的指标——净资本比率(NCR)制度,未能充分反映证券公司外延扩张所伴随的风险。以大型证券公司为中心,资产和杠杆正快速扩大,通过衍生品投资、回购协议(RP)、发行短期票据等方式进行的短期资金筹措不断增加。全部证券公司的平均杠杆率从2010年的6.3倍上升至2025年的9.2倍,而大型证券公司在同一期间则从5.6倍上升至9.4倍,涨幅相对更大。
报告警示称,现行NCR制度在规模扩大时会出现指标改善的“错视效应”,且在杠杆上升时风险也未能反映到指标中,从而削弱了监管的预警功能。Hong委员判断说:“尽管大型证券公司通过资产扩张和杠杆上升,其在体系内的重要性和对市场的波及力正迅速增强,但现行NCR并未恰当反映这类风险,正成为放大证券公司系统性风险的因素。”
他同时建议,应根据证券公司的规模和业务特性,引入差异化监管强度的体系。英国和欧洲联盟(EU)等主要国家,对大型证券公司适用流动性覆盖率(LCR)等巴塞尔型流动性监管,而对中小型证券公司仅施加基本流动性要求,运营以重要性为基础的差异化流动性监管体系。
Hong委员主张,考虑到这一国际趋势,我国也有必要在按规模差异化适用NCR的同时,逐步扩大对大型证券公司实施LCR等巴塞尔Ⅲ型流动性监管,并研究对中小型证券公司引入基本流动性监管。
Hong委员表示:“对于大型证券公司,为了准确反映资产与杠杆扩张所带来的风险,有必要将现行NCR计算公式改为原先的‘营业用净资本÷风险额’方式。”但他也认为:“对于中小型证券公司,如不论其规模或业务特性一律要求过高水平的稳健性负担,可能不够合理,因此维持现行NCR的差异化做法更为适宜。”
他同时强调:“预计于年末推出的综合投资账户(IMA)将进一步改变证券公司的资金筹措结构,并可能进一步扩大其资产规模和在市场中的影响力。必须推动对稳健性监管进行系统性整顿,以防证券公司功能扩张演变为过度的系统性风险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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