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事后消除临时除外事由
7年内符合条件即视为创业
今后,即便是在事业开始时因不符合条件而被排除在创业企业之外的公司,只要此后满足相关条件,也将有机会被认定为创业企业。
中小风险企业部表示,已在16日召开的国务会议上通过了《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实施令》部分修正案,使得在事业开始时被排除在创业之外的企业,在排除事由消除后也能被认定为创业企业。
现行法令将创业定义为新设立中小企业。为防止重复享受创业支援项目,《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实施令》第2条第1款规定了被排除在创业范围之外的情形。
但由于是否属于排除情形仅以事业开始时点为基准判断,如果因一时情况或对法令理解不足,在事业开始时被排除在创业之外,则此后也无法被认定为创业企业。对此,现场反映称,在创业一线频繁发生商业模式变更和新公司设立的情况下,有必要放宽标准以契合实际。
中小风险企业部针对《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实施令》第2条第1款第2目、第4目及第5目中可在事业开始后消除的排除事由进行了制度改善:若在事业开始之日起7年内消除了各项排除事由,则自事由消除之日起认定为创业。创业认定期限仍为自事业开始之日起7年。
修订后的实施令拟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对在实施令施行前已开始事业且尚未满7年的中小企业同样适用。不过,为防止一线出现混乱,即便在施行日前已消除排除事由,也将自施行之日起才被认定为创业企业。
另一方面,对于曾纳入立法预告的“公司形态变更时创业企业地位的承继”问题,将考虑到根据《商法》,即便公司形态发生变更,法人的同一性仍然维持,因此不再另行修改法令,而是通过解释例予以明确。在此情况下,事业开始日以最初的法人设立登记日为基准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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